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5月7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宁都县自然资源局长胜分中心
联系方式:13879780362郭先生
不动产权利人:刘勋达
不动产坐落:长胜镇法沙村水下组
权利性质: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集体建设用地:173.02平方米
房屋建筑面积:332.10平方米
用途:住宅用地、住宅
宁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