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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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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宁都县委办公室、宁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都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办发〔20192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县政府主管住房和城乡建设以及人民防空工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和国家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县房地产行业、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建筑节能与科技进步、市政公用事业、人民防空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以及人民防空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和服务工作。

(三)负责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和政策性住房保障工作。拟定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城区保障性住房和直管公房经营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有关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安排、监督管

(四)负责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定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及配套措施,指导乡、镇住房制度改革。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五)拟定贯彻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建设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的措施,拟定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定贯彻落实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实施意见,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六)负责规范全县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工作;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和房产测绘及其成果运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白蚁防治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并监督执行。

(七)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中介、房屋安全鉴定、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房屋交易、租赁与物业服务等行业管理,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房地产估价与经纪机构备案及其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八)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综合负责全县建筑业行业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负责一般性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造价、工程定额和费用标准的管理;负责全县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管理;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拟定施工、建设监理、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参与指导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建筑材料的管理;组织协调建设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各类资质、执(从)业资格的动态管理并核发行业许可证件。

(九)拟定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县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管理;负责市场准入、设计方案招标投标、设计合同备案、施工图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管理全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监督管理城乡及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实施、抗震设计。

(十)拟定全县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承担全县燃气企事业市场准入管理及燃气行业、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检查职能

(十一)负责指导规范全县村镇建设工作。拟定村庄和小城镇、特色小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管理,组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指导全县重点镇、示范镇建设。

(十二)负责推进全县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工作,推广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三)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负责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等的治理。督促指导相关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

(十四)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好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十五)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工程的行政执法、执法监察工作。

(十六)负责编制人民防空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指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城市防空袭方案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依法组织开展城市防空袭演习,承担有关防灾救灾任务。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对人防工程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指导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平战结合利用。负责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管理人民防空指挥信息化建设及信息保密系统建设。负责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国有资产,依法收缴社会负担的人防易地建设费用,编制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

(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本部门机关政务、事务和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内部审计,监督本系统财务管理。负责对外宣传、精神文明、信访综治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拟订、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指导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普法、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负责本系统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本系统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干部选拔考察等工作。

(二)住房保障与房地产市场监管股

拟订全县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负责对违反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负责城区保障性住房与直管公房经营的监督管理;负责私房政策落实及其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负责全县房改工作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拟定;负责房改方案的具体实施及协调工作;负责房改政策的宣传和咨询;负责处理有关房改问题的来信来访工作;负责原按标准价购买的房改售房,补贴出售房过渡全产权工作;负责房地产租赁市场的培育和管理;负责房地产行业的执法监察工作;提出进城定居农民的住房政策建议。负责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范性文件和相关配套文件的制定;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报告的鉴定工作;负责对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从业人员的培训。负责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房屋交易、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等行业活动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房地产估价与经纪机构备案监督管理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体系建设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房地产行业各类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负责指导和推进全县房地产网络信息化建设;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统计工作,编制房地产形势分析报告;参与拟定县本级土地出让方案、开发项目的审核工作;承担房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及项目管理;承担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核发及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商品房交易、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工作;承担房产测绘及其成果备案审核职能指导县房地产业协会工作。负责全县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物业管理政策及配套文件并组织实施;对全县物业服务企业实施行业监管并组织开展考核检查;监督管理物业管理服务市场,建立全县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开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备案、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确认、新建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务指导等工作;统筹协调处理本县物业管理重大矛盾纠纷;指导县物业管理协会工作;指导全县白蚁防治管理工作;指导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等。

(三)城市与村镇建设股(建筑业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股、行政审批股)

拟订全县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负责城市建设行业统计工作;负责全县燃气企事业市场准入管理及燃气行业的监督检查;负责监督全县市政企业资质管理;负责本局招商引资工作;指导全县城市建设工作,指导城市供水、排水、城镇燃气等的行业管理、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全县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负责组织实施城区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管。承担县新型城镇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工作。

贯彻上级有关村镇建设方面的方针和政策;拟订全县村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县村镇的集镇和村庄建设管理、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管理、农村建筑个体工匠培训及管理、集镇和村庄环境整治建设、村镇建设统计工作;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负责村镇和村庄各类建设项目的审核及审批工作;指导乡镇和村庄建设中的各类违章建筑行为查处工作;指导农村危房改造和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组织全县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县重点镇、示范镇的建设。

综合负责全县建筑业行业管理,规范建筑市场;拟订规范全县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的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对全县建设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勘察设计咨询机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资质(资格)的监督管理;承担施工招标文件及澄清文件备案以及各类房屋及其附属建筑、市政工程项目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监督管理;负责建筑业统计工作;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指导县建设行业协会工作;指导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参与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调解工程造价争议,仲裁工程造价经济纠纷;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负责既有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管理;负责公共建筑装饰装修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建筑行业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城乡建设工程执法监察工作;负责全县各类房屋安全鉴定的行业管理、危房普查和房屋安全管理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特种设备作业管理;指导监督全县工程质量、安全及检测机构工作。拟订建筑节能与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技术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全县统一定额、建设项目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负责全县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组织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实施及引进项目的创新工作,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推进全县建筑节能、城镇减排,推广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组织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设计的编制、审定和推广;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组织编制全县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

(四)人防工程指挥股

制定全县人防工程建设的规定、办法、措施等;负责全县人防建设规划工作,负责人防工程建设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依法对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县人防平战结合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及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人防设施的平时开发利用;负责制定全县人防指挥通信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人防指挥、通信警报体系建设,制定和组织实施城市人民防空袭方案、应急行动方案、城市人口疏散计划、专业队伍组建和训练计划;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及培训,指导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参与承担政府赋予的防灾救灾工作;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国有资产,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

党总支。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工作。

第五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定行政编制12名,工勤编制1名。科级领导职数另行规定。股级职数4名。

第六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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