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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县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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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县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办公地址:宁都县梅江镇博生西路41号

联系电话:0797-6816831

第一条 根据《中共宁都县委办公室 宁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都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办字〔2019〕2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宁都县水利局是县政府主管水利工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县水利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在履职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框架内,拟订水利改革发展战略规划,组织编制水资源战略规划、主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组织起草地方涉水规范性文件。按规定制订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监督实施。组织实施中央和省级、市级、县级水利建设投资计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负责主要河流、区域以及重点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全县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有关工作。负责水利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督促指导相关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

(四)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全县节约用水相关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执行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全县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指导监督水利工程、水域及岸线管理、保护和综合运用,以及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指导全县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主要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区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全县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六)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全县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七)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规定指导全县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小水电增效扩容改造、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指导全县农村小水电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八)负责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县域内的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利部门负责监管的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全县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九)开展水利科技教育和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组织重要水利科技推广。组织执行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负责水利行业对外合作与交流。指导全县水利行业队伍建设。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十)负责所管辖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涉河、涉水建设工程防洪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所管辖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所管辖水库、水电站等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负责河道采砂活动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

县水利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全面实施河(湖)长制,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十三)与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1.与县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水利局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县水资源调查、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2.与县生态环境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水利局按规定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有关工作,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和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牵头组织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河湖水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工作。

3.与县应急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协商水文等部门做好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防汛抗旱和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必要时,县水利局可以商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县应急管理局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水旱灾害防治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第四条县水利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教育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机关后勤事务管理等工作;负责离退休老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承担机关及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负责拟订全县水利行业人才发展规划,指导水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水利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局机关、下属单位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和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与管理;负责水利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二)计划财务与科技股。承担水利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拟订水利战略规划,组织编制主要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和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组织实施中央和省级、市级、县级水利建设投资计划,承担水利统计工作;编制县级水利部门预决算,指导下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预算决算的编制工作;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财政资金的收支管理;承担机关并指导局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管理;承担局机关及下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信贷政策的建议;承担县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水利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应用的管理工作;组织执行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重要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

(三)河长制工作股(水资源股、行政审批服务股)。承担县河湖长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开展河湖长制工作的督察、督办,承担河湖长制的考核工作。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评价有关工作;指导、监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导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拟订全县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起草地方性水利规范性文件;研究拟订全县水利工作政策并监督实施;承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县域内水事纠纷,组织查处涉水违法事件。河道采砂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并对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

(四)水利水电建设管理综合股(水旱灾害防御股)。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订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主要江河干堤、重要病险水库、重要水闸的除险加固;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指导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指导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主要河流的开发、治理和保护。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协商水文等部门做好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指导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技术服务和防汛抗旱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及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全面落实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中水利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组织拟订农村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以及小水电代燃料等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全县农村小水电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承担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制订水利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和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组织指导、监督水利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水土保持股。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全县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及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

党总支。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县水利局行政编制12名,工勤编制2名。科级领导职数另行规定。股级职数5名。

第六条县水利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