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危险性高
尤其是在易燃易爆场所
稍有操作不慎,防范措施不到位
极易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
4月16日
南康警方查处了一起
违规施工动火作业行为
4月19日
当事人李某被行政拘留
案发当日
龙岭派出所民警联合区消防救援大队
对辖区“九小”场所进行
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时发现
龙岭某厂员工李某
正在违规使用电焊进行明火作业
并且现场未落实现场防护措施
一旁存放了大量木材等易燃物品
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
民警发现该情况后
立即上前制止了李某的行为并要求其出具相应作业证书此时李某神色慌张紧张地拿出了一本证书经过民警敏锐的检查发现系一造假证书
后民警将其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
经询问
李某在使用明火作业前
未向相关单位申请开具动火证
属于违规使用明火作业
后民警对其普及了动火安全知识
经查李某在未取得电焊资格证未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违规进行电气焊施工目前造假证书已收缴处理
李某已被南康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特种行业须持证上岗、严格审批
近些年来
违规作业引发的事故时有发生
任何生产活动都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向违规行为坚决说“不”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四条:指示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伪造、买卖假证有哪些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安全重于泰山
任何生产活动
都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个人从事电气焊作业一定要参加有关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方能上岗作业
实施动火作业时
提前做好安全措施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向违规动火作业坚决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