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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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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挂牌成立,为县政府工作部门,规格为正科级单位,由原宁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宁都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宁都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合一”组建而成,内设办公室、财务股、人事教育股、政策法规股、食品安全监管股、市场监管股、标准计量股、产品质量股、行政审批股、药品医疗器械股、保健品化妆品股、特种设备股、消费者权益保护股、个体股、商标广告股和综合应急股,直属机构企业注册局、公平交易局,基层分局(所):梅江分局、城郊工商所、长胜分局、对坊分局、赖村分局、固村分局、田头分局、会同分局、石上分局、洛口分局、黄陂分局和小布分局,下属机构:执法大队、信息中心、消费者协会办公室、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办公室、药品检验所、计量所。

根据《中共宁都县委办公室宁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都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办字〔2019〕2号)规定,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推进质量发展工作;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各类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并监督管理。组织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承担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管责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政府企业信用、行业信用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管理;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依法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负责做好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申诉和举报工作;组织实施商标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推荐省著名商标、市著名商标;依法保护特殊标志、官方标志,负责地理标志产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对商标的使用和印制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承担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和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产品(商品)质量预警、监测工作;依法组织协调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缺陷产品(商品)召回制度;负责管理计量工作;组织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辖区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依法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规范;依法监督标准的实施;负责管理合格评定工作;依法负责对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监督认证市场行为;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食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测及处理工作,负责监督实施食品行政许可,承担食品安全检查、整顿治理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负责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制度,配合实施医药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承担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承担广告活动监督管理工作,查处广告违法行为;承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有关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监督管理工作,查处传销和违法直销案件,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查处辖区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承担本县拍卖、经纪活动和合同管理工作;承办县委、县政府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职责: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机要、政务信息、档案、保密、信访、综治、政务公开、督查督办、重要会议、绩效考核、议案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监察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承担意识形态工作的牵头协调工作;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调研。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组织编写全县市场监管安全评估报告;承担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牵头协调、审查本部门所发布的各类公示公开信息;协调组织科普知识宣传活动、重大宣传活动和对外交流活动;负责单位网站及新媒体管理工作;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互联网 监管”信息化建设。

(二)财务股。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会计核算、预决算、财务审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制装管理及个人所得税等申报审批和代扣代缴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市场监管基层规范化建设和装备配备工作。

(三)人事教育股。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牵头协助实施相关职业资格准入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人员的离退休办理。

(四)法规股。承担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工作,以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承担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以及听证工作;规范自由裁量权使用,指导行政执法中法律法规规章的运用;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拟订全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规范指导行政执法监督,组织协调本部门行政执法办案单位综合稽查执法和执法督查工作;指导、监督、考核全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牵头组织“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

(五)产品质量安全与认证检测机构管理股(质量发展股)。拟订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制度,拟订全县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落实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产品质量安全监察、监督;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承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拟订推进质量强县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全县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提出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措施;贯彻落实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组织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承担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处置工作;负责牵头协调、拟订市场监督管理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监督措施并组织实施;督促指导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承担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依法监督管理认证与检验检测工作;贯彻执行认证、合格评定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规划指导认证行业发展并协助查处认证违法行为;组织实施对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技术能力的评审、资格认定和计量认证工作;组织协调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工作,规划全县检测体系建设和检验检测行业发展并协助查处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六)行政审批股。负责开展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承担市局委托的市场监管行政许可的相关工作;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指导和推进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

(七)登记注册监督管理股(信用监督管理股)。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负责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在县委组织部指导下,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对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吊销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责令相关企业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根据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行政建议函,依法责令相关企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负责拟订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组织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企业的信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负责全县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情况进行抽查;组织实施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管理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激励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

(八)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抽检监测股)。分析掌握生产、流通领域和餐饮服务食品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领域安全形势,拟订并贯彻实施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特殊食品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和办法,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食盐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和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协助、指导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指导食品生产“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小摊贩”登记及监管工作;组织实施食品经营安全事件、事故调查及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县委、县政府重要会议、重大接待等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定期公布相关信息;承担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食品的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工作;参与制订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承担风险监测、组织排查风险隐患工作。

(九)食品安全协调应急股。贯彻实施国家、省级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拟订全县食品安全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推动“地方政府负总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工作的落实;建立健全和实施食品安全问责制度,组织推动乡(镇)党委人民政府落实“党政同责”主体责任,承担对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组织推动乡(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创建工作;负责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负责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承担全县市场监管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县级市场监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标准计量监管股。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负责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能源计量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组织实施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承担商品计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规范计量数据使用。负责拟订标准化战略、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立项、编号、发布等工作,承担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相关工作;承担全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工作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管理商品条码工作。

(十一)药品医疗器械与化妆品监督管理股。组织实施药品零售、使用环节和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药品使用质量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相关措施、办法;监督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依权限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贯彻实施化妆品标准、分类规则、技术指导原则;协助、指导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负责执业药师准入资质审核;承担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管。协助、指导查处相关违法行为。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定期公布相关信息;承担不合格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核查、处置、召回工作;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工作;参与制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承担风险监测、组织排查风险隐患工作;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

(十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拟订特种设备安全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深化燃煤锅炉治理,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权限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负责查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负责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负责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十三)商品交易和合同广告监督管理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股)。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有关专业市场规范化管理;负责规范维护各种市场经营秩序,组织实施市场专项治理工作;依法承担合同备案工作;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物抵押登记工作;牵头组织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无照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实施消费环境建设,指导县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牵头协调本部门承担的“创文创卫”等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任务。拟订全县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相关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指导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拟订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开展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开展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

(十四)知识产权股(商标监督管理股)。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县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制度;拟订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拟订全县知识产权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保护知识产权,组织并监督实施严格保护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知识产权制度;开展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调处、调解工作,承担专利侵权判定工作,组织和指导专利行政执法;组织申报原产地地理标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并实施保护监管;组织开展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推进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和运营平台发展与监管的政策措施;负责推进知识产权金融服务;负责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动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承担专利统计分析工作。拟订商标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开展商标使用行为、商标代理行为、商标印制行为的监督管理;开展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负责报送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和认定后保护工作;组织实施特殊标志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地理标志商标运用和保护工作。

(十五)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股(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按国家、省、市级有关规定承担反垄断调查及组织执法工作;按规定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拟订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的制度措施、规则指南;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明码标价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协调相关方面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地址:宁都县中山南路33号

电话:0797-6832182.

党组书记、局长:廖宁生
    办公时间:8:30-12:00,2:30-5:30,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如需加班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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