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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县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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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9年2月28日中共宁都县委办公室、宁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都县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办字〔2019〕70号 )文件,宁都县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如下:

第一条根据《中共宁都县委办公室宁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都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办发〔2019〕2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宁都县城市管理局是县政府主管城市管理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县城市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城市管理规划和研究制订城市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订城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亮化工程质量及管护标准,编制城区园林绿化、路灯布局、城市亮化工程项目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城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质量、市政、园林绿化、亮化工程方案审查及质量的组织验收工作。

主管城区城市监察、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的管理、养护;负责城区集贸市场及专业市场物业管理、维护、维修、改造和服务工作;负责城区城市管理的综合协调和监察检查。

(三)负责城区创建卫生县城工作,牵头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并对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检查和考评。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城区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和管理、监察;负责城区生活垃圾等生活废弃物的收集、清运、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管理;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负责垃圾场、垃圾站、公厕、垃圾处理、果壳箱等环卫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维修;负责建筑垃圾、渣土运输、消纳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运行管理。

(四)研究制订城区余土调剂清运、土方建材运输及流散物体、工地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区占道、建筑垃圾处置、渣土运输审批与管理;负责建筑垃圾、渣土运输、消纳管理工作。

(五)编制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标准,拟订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负责城区公共空间秩序管理方面的户外广告设置、门头牌匾、张贴(挂)宣传品、管(杆)线设置等审批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临街景观、公共场所等容貌门面外立面装修、张贴(挂)宣传品、“门前三包”的管理;监督管理城区各类展销、咨询、演出等临时占用城区公共场所活动。

(六)组织实施创建园林城市工作;负责城区风景园林、城镇绿化的行业管理;负责城市公共绿地的建设、管理工作;

负责城区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业务指导、竣工验收、移交接和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对县城区古树名木、城市雕塑和风景名胜、历史文化古迹进行审定报批;负责城市古树名木迁移审查工作。

(八)负责城区道路、排水、桥涵等市政设施的维护、维修、管理工作;负责破(占)道管理和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停(占)道管理。

(九)负责数字化城管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行和指挥调度。

(十)负责城市桥梁、隧道、排水等市政设施和园林、公园、环卫、户外广告、垃圾填埋场、渣土堆场、渣土运输、道路开挖施工等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城区临时违法建筑拆除过程中的安全监管。

(十一)负责城区生活垃圾、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的监督管理。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输环节管理,联合交警部门、交通部门开展道路扬尘治理。

(十二)负责指导全县生活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和运行管理,指导全县黑臭水体整治;负责县城区污水处理、污泥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负责县城区排水管理、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等职责。

(十三)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含余土、渣土运输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临时简易构建物及设施。

(十四)行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十五)提出城市维护、城市管理资金的年度计划安排建议;对各项城市管理资金和规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十六)负责各乡镇城镇管理方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宁都县城市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股。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对外联络和接待工作;负责机关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重要文稿的起草、审核及重大决定事项的督察督办;具体承担机关文秘、档案、机要保密、机构编制、人事劳动、信息、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机关新闻报道协调工作;负责工青妇、计划生育、信息等综合性工作;牵头开展城市管理的调研活动。负责编制城市管理维护及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行政执法工作经费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对局机关收支管理;负责局干部职工工资福利的核发工作;负责执法装备和办公设备的保障保管工作;负责罚没票据的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对下属单位的财政收支及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和财务情况编报工作。负责综治维稳,信访接待、回复工作,负责人大代表

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及群众来信来访处理的牵头协调、督办、反馈工作。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行、维护和升级改造;指导监督数字化城管平台日常运行。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法制股(行政审批服务股)。负责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组织本系统业务知识和执法资格的培训工作;负责与司法部门的联络工作;负责行政执法文书的管理工作;负责下属单位制订的具有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负责监督行政执法及各类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工作;负责本系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各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的检查考评。负责城市监察、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区亮化、市政工程管理、养护及市场物业管理服务等业务指导;负责城区临时占道的管理和户外广告、店招牌匾等设置和夜景亮化等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制订橱窗、标语牌、悬挂、张贴宣传品等标准并给予监察;负责对利用县城区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交通工具、空飘物等载体及城市空间做广告、宣传及设置标志性设施的监督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工作,负责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的确定调整工作;负责做好网上政务公开和审批项目的办理工作;负责做好网上申报、受理、查询、结果反馈等全过程的网上审批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城区架设空中和地下管线作业,并监督管理城区道路开挖。

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市政公用股。负责拟订城区市容、市政项目管理整体规划和年度目标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城市管理中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投标等工作;负责指导市政工程管理和养护,以及城区绿化、亮化、美化的建设与管理;参与制订车辆停放场、点建设规划;负责城区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验收和工程预(决)算审核工作;会同有关股室提出城区市政建设资金初步计划。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督查安全股。负责协调有关股室搞好城市管理、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并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会同有关股室对城区环境整治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负责对车辆定点停放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城区市政公用事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内市政设施、户外广告、环卫保洁、园林绿化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城区内市政设施的抢险抢修工作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城区桥梁、排水等市政设施和园林、公园、环卫、户外广告、垃圾填埋场、渣土堆场、渣土运输、道路开挖施工等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所管辖公园(广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县城市运行安全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党总支。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县城市管理局行政编制10名,工勤编制1名。

科级领导职数另行规定。股级职数4名。

第六条县城市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等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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