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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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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内容: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二、办事流程:申请人网上/窗口申请→受理→申请人提交纸质申请材料或电子签名→审核→发证→办结。

三、申报材料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伙协议修改的,提交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伙协议修改的,提交修改后或补充的合伙协议;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企业名称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主要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合伙人住所变更的,提交合伙人住所变更证明文件住所使用文件参照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提交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书及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更改名称或姓名、委派代表更改姓名的,提交相关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以及变更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变更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合伙人退伙的,提交的变更决定书应当载明退伙事由,填写《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合伙协议对合伙份额继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住所证明、入伙协议、《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其中,外资合伙企业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新合伙人主体资格文件要求参照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修改后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确认)。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所有复印件应标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五、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0.5个工作日

六、服务窗口

名称:宁都县行政审批局企业开办窗口

地址:江西省宁都县政务服务中心2

七、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时间为:工作日中午:12:00-14:3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07976827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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