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二、办事流程:申请人网上/窗口申请→受理→申请人提交纸质申请材料或电子签名→审核→发证→办结。
三、申报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公司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法定代表人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公司通过报纸发布或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股权,当事人申请办理股东登记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继承证明材料。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股权继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因股东或发起人自身更名,需要变更登记的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中,自然人股东或发起人更改姓名的,如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5.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所有复印件应标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五、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0.5个工作日
六、服务窗口
名称:宁都县行政审批局企业开办窗口
地址:江西省宁都县政务服务中心2楼
七、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
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时间为:工作日中午:12:00-14:3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0797-6827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