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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购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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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需要购买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的医疗机构,适用对象为各级医疗机构。
二、基本信息
(一)事项名称:医疗机构购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
药品许可
(二)权力类型:行政许可
(三)改革类型:直接下放
三、设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
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
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四、受理和决定机构
宁都县卫生健康委
五、服务对象
各级医疗机构
六、申请条件(予以批准的条件)
944(一)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
科目;
(二)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
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
员;
(三)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
业医师;
(四)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
施和管理制度。
七、不予批准的情形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经专家组现场对医疗机构设置储存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库场所、人员资质、安防设
施验收后,未达到标准,经整改后,仍未达标的,不予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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