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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田埠乡规范和加强市场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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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府发〔2023〕13号


关于印发《田埠乡规范和加强市场管理的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乡属(办)各单位:
由田埠乡人民政府在田埠乡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提交的《关于规范和加强田埠圩镇市场管理的议案》经大会全体代表表决通过,已经生效,现将该议案确定的《田埠乡规范和加强市场管理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田埠乡人民政府
                                 2023年4月6日
田埠乡规范和加强市场管理的实施办法

近年来,我乡圩镇基础设施建设取得长足发展,圩镇面貌大幅改善,服务功能大幅提升,但与之不相匹配的是,车辆乱停乱放、垃圾随手乱扔、杂物乱堆乱放、商户占道经营、油烟随意排放、污水随意倾倒、鱼肉不入市、家禽散养等乱象屡禁不绝,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严重影响市容市貌,严重影响居民的生活品质。为规范和加强圩镇管理,营造干净整洁、清爽有序的圩镇环境,提升圩镇综合管理水平,经乡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颁布本实施办法。
一、法律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交通管理条例》。
二、管理内容:
(一)秩序和卫生管理
1.经营秩序。(1)店面商铺只能在店内经营,不能占用公共场所摆放货物、灶台、杂物等,第一次发现给以警告并责令搬离,第二次发现由城管队按无主物处理;(2)蔬菜、豆制品、猪肉、鱼、卤菜等流动摊位需统一进入农贸市场销售,未进入的一律予以没收;(3)逢集时,服装、水果、干货等流动摊位一律只能在希望路范围内经营摆放;(4)平时固定的水果摊位一律不能占道经营,占道经营的给以100元罚款并责令搬入店内经营;(5)各类餐馆的油烟不能直排(包括油烟机直排),油烟直排的由乡执法大队会同城管队采取拆除、停业整顿等措施;(6)所有商铺不能搭建遮阳棚和防晒伞。
2.交通秩序。(1)大型货车、大型工程车辆等无法在停车位停放的车辆一律停放到溪口停车场,未按要求停放的第一次给以警告处理,第二次以上给以锁车处理;(2)在主干道停放小车必须顺向停放在停车位上,而摩托车必须头朝里整齐停放,如乱停乱放第一次给以警告,第二次以上给以锁车处理;(3)出租摩托车必须在规定范围内紧挨人行道停放,不能停放在路中间或拥挤路口;(4)修车店不能占主干道、人行道维修车辆,如有违反,按照《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给以处罚。
3.公共秩序。(1)公共设施:圩镇道路、下水道、自来水管、路灯、绿化植被、消防栓与公共垃圾桶等公共设施由政府负责统一建设、购买与维护,他人不能擅自开挖、修改与破坏,如若破坏由当事人照价赔偿,损失达1000元及以上的由公安部门立案查处;(2)建设秩序:单位或个人在圩镇施工(含建房、装修及路面工程等)必须向圩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备案,并缴纳保证金2000元。擅自开工者,政府有权制止其开工行为,并对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处罚。工程施工时建筑材料不乱堆、建筑垃圾不乱放、不破坏公用设施、建筑安全措施到位等,处理不到位者,给以装运至填埋厂统一堆放处理,处理费用由施工单位或施工个人承担,造成损失的由施工单位或个人赔付;(3)招牌广告:店面招牌要按照要求统一制作,其它路面招牌、布制招牌、破旧招牌一律取缔。圩镇范围一律不许张贴小广告,要悬挂横幅广告等必须经圩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准许,如发现乱贴乱挂者,轻者没收广告资料,重者罚款100元—1000元。
4.环境卫生。(1)圩镇公共部分的卫生由圩镇保洁员一天两次以上清扫;(2)单位、店铺、居民门口至主街或主道路区域实行卫生“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秩序、包监督)——不乱扔垃圾、不乱摆放物品并劝阻他人的乱扔乱放行为,不能在公共场所圈养或散养鸡、鸭、狗等动物,影响圩镇环境卫生。乱堆乱放、污水乱排、家禽散养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受到他人举报(或影响他人生活)的,给以50-100元的罚款,并责令整改到位;(3)加强垃圾桶、果壳箱、电力、通信、候车亭等设施管护,保持外表干净、功能完好,垃圾桶位置确定后,任何人不得随意破坏、抛弃、移动,如有抛弃、破坏等现象,给以当事人价格对等的处罚。
(二)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
1.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
在以下区域范围内的乡属(办)单位、经营性商户、车间、作坊、企业、摊位等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范围是:东至永兴社区、南至武里村委会、西至武村路口、北至坑尾。
2.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
1.大型超市每月200元。
2.餐馆、饮食店(含夜宵)、宾馆每月50元。
3.木材加工(含家具店)、铝合金加工店、破烂收购店、机动车修理店每月50元。
4.杂货店、便利店、药店、卫生所每月20元。
5.农贸市场内固定的鱼、肉摊位每月50元,其它摊位每月25元。希望路服装摊位每月50元,竹木制品及其他商品摊位每月10元。
6.农贸市场内鱼、畜、禽、蔬菜、甘庶、西瓜及其它商品临时摊位每圩征收3元。
7.凡在卫生责任区内新建房屋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征收卫生费5元。
8.乡属(办)各单位、企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一次性征收,具体标准由乡环境综合整治办会同城管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鼓励早交,在每年6月份前一次性缴清当年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80%征收(不含临时摊位)。
非经营性居民住户参照全乡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执行。
3.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使用和管理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由城管队负责征收,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于发放保洁人员加班工资、表彰奖励清洁示范户及其他应急之用。
(三)马头圩参照执行。
三、工作要求
全乡各村(居)各单位要广泛宣传,要求全体居民自觉遵守圩镇管理的有关规定,带头搞好卫生;全体商户、居民要积极主动按时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城管队对所有缴费对象建立台账,对欠交、拒交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在媒体和公共场所进行公示,对破坏圩镇管理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依照本《实施办法》给以处罚;要充分激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和爱护环境卫生的自觉性,城管队每月对单位和商户“三包责任”落实情况和卫生情况开展评比,评比结果张榜公示,依照全年度评比结果,评出全年清洁示范户和清洁示范单位,由乡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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