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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告知书(X387真君堂至对坊公路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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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镇黄村村、山梓村,田头镇白沙村、边斜村、江背村、松山村、田头村

    因城市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文件规定,拟征收黄石镇黄村村、山梓村,田头镇白沙村、边斜村、江背村、松山村、田头村范围内集体土地约11.9487公顷。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拟征土地用途

公路建设用地。

二、拟征土地位置

黄石镇黄村村、山梓村,田头镇白沙村、边斜村、村头村、江背村、坪上村、松山村、田头村

三、拟征土地补偿标准

   (一)宁都县征地的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按《江西省人民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如下表:

宁都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区片

区片范围

区片价(元/亩)

梅江镇、竹笮乡

47400

田头镇、长胜镇、对坊乡、青塘镇、黄石镇、赖村镇、黄陂镇、会同乡、湛田乡、石上镇、东山坝镇、洛口镇

45700

安福乡、固村镇、固厚乡、田埠乡、小布镇、东韶乡、钓峰乡、大沽乡、肖田乡、蔡江乡

41100

附注: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适用于征收集体农用地水田的补偿测算。征收其他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的补偿测算,参照以下修正系数执行:(1)耕地、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其他农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外)不低于 1.0;(2)林地、其他农用地不低于 0.7;(3)未利用地不低于 0.6

2.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安置标准参照执行。

3.征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补偿标准按照《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费参照宁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都县城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宁府发[2011]1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拟定安置途径

    拟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关于印发宁都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府字[201617号)文件规定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三十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下发后,将组织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并在《征地调查统计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统计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宁都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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