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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求《宁都县公办托育机构(含延伸办托的公办幼儿园)托育服务费定价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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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征求《宁都县公办托育机构(含延伸办托的公办幼儿园)托育服务费定价方案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社会各界人士: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合理补偿公办托育机构成本支出,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县发改委按照政府定价程序,对我县公办幼儿园托育服务定价进行了成本测算,结合对周边县市区托育机构托育服务收费调查情况,拟定了《宁都县公办托育机构(含延伸办托的公办幼儿园)托育服务定价方案》(征求意见稿)》向全县社会各界人士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社会各界可通过邮件、电话等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制定公办托育机构收费标准的政策依据

(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7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要求:公办托育机构收费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加强对普惠托育机构收费的监管。

(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要求:托育机构一般设置乳儿班(6-12个月,10人以下)、托小班(12-24个月,15人以下)、托大班(24-36个月,20人以下)三种班型。

(三)《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22〕6号)要求: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盈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

(四)赣州市卫健委、发改委、财政局、教育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公办托育机构收费及普惠托育服务价格认定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市卫健人口字〔2022〕13号)明确公办托育机构的范围和制定公办托育机构收费标准的要求。

二、公办托育机构情况

(一)基本情况:截至目前,我县有少部分公办幼儿园开展延伸办托,县妇幼保健院独立保育中心将于2025年正式投入营运,目前公办托育机构无教师编制,教师和保育员基本靠向社会招聘,工资由托育机构解决。

(二)成本调查情况:本次成本调查共选择6家公办幼儿园作为调查对象,其中县城区3家,乡镇3家。托育服务运营定价成本为:城区幼儿园办托乳儿班947.22元/月/人、托小班631.48元/月/人、托大班473.61元/月/人;乡镇幼儿园办托乳儿班726元/月/人、托小班484元/月/人、托大班363元/月/人。

、制定公办托育机构收费标准的原则

(一)公益普惠,居民可承受原则。办好托育机构,是实现幼有所育民生工程的重要保障,也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公办托育机构收费标准,将综合考虑我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按照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原则制定。

(二)合理分担、补偿成本原则。公办托育机构保育教育成本由政府和婴幼儿家长共同承担,收费标准围绕“群众可以承受,财政能够承担,公办托育机构可持续发展,保教质量有保障”的原则确定。

(三)合理比价、优质优价原则。综合对比周边县市公办托育机构收费标准,结合国家卫健委关于托育机构班型设置要求,城区公幼儿园延伸办托农村公办幼儿园延伸办托、公办专设托育中心等分级分类制定公办托育机构收费标准,鼓励托育机构不断改善办园环境、提高办园质量。

四、收费方案

(一)收费标准适应范围。此次统一制定全县范围内的公办托育机构收费标准。公办托育机构是指由公有资产(包括国有和集体)举办,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普惠性的托育机构。包括党政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举办的各类托育机构(含延伸办托的公办幼儿园)。

(二)收费标准。根据公办幼儿园经营成本状况,坚持公办托育机构公益性原则,保障机构正常运营进行定价,同时考虑到今后建设发展需要,及我县社会经济发展和居民承受能力,并参照周边县市区制定收费标准原则,拟制定我县公办托育机构保育费(不含代收费和餐费)收费标准如下:

单位:(元/月/人

类别范围

乳儿班

(年龄:6-12个月,10人以下)

托小班

(年龄:12-24个月,15人以下)

托大班

(年龄:24-36个月,20人以下)

县城区公办幼儿园

延伸托

980

650

490

乡镇公办幼儿园

延伸托班

700

460

350

公办独立性托育中心

1400

930

700

县城区公办幼儿园

延伸托

590

390

290

乡镇公办幼儿园

延伸托班

420

280

210

公办独立性托育中心

840

560

420

计时托

15元/小时,计时托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三)服务性收费与代收费。托育机构为在园婴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育费一并统一收取,不得收取书本费。具体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服务性收费)、园服费(代收费)。

五、征求意见时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1月15日止。

六、征求意见方式

热忱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采取邮件或发信函等方式参与宁都县公办托育机构(含延伸办托的公办幼儿园)托育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工作,对您的热忱参与表示衷心的感谢!

联系人及咨询电话:游涛  0797-6821336

邮箱:ndfgwjgg@163.com

地址:宁都县行政中心三楼333室

宁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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