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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县学生资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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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县学生资助政策

一、学前教育国家助学金
    (一)资助对象: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民办幼儿园入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烈士子女 、孤儿和残疾儿童。其中:原建档立卡脱贫户、三类人员、城镇贫困家庭(包括城镇低保、特困、支出型低收入家庭,下同)幼儿资助全覆盖。
(二)资助标准:一般困难幼儿1000元/生/年,原建档立卡脱贫户及城镇贫困家庭幼儿1500元/生/年。(城镇低保贫困学生从2018年秋开始参照建档立卡标准享受资助,下同)
(三)发放方式:按学期申报和发放。春季学期3月底前完成申报,4月份发放到位;秋季学期9月底前完成申报确认工作,10月底前发放到位。
(四)情况说明:2016秋学前教育资助按照省市规定,资助对象为普惠性幼儿园贫困学生,从2017年春季起我县执行建档立卡学生资助全覆盖,即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民办幼儿园贫困学生均可资助。
二、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
(一)资助对象:经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学校(含民办)在籍、在校学生,在学校内食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标准: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增加200元/生/年;脱贫户(原建档立卡)及城镇贫困家庭学生增加500元/生/年。
(三)评审和发放:按学期申请和发放。春季学期3月底前完成申报确认工作,4月份完成发放工作;秋季学期9月底前完成申报确认工作,10月底前完成发放工作。
三、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非寄宿生)生活补助
(一)资助对象:经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学校(含民办),在籍、在校且非寄宿的原建档立卡脱贫户、三类人员、城镇贫困生、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和农村特困学生。
(二)资助标准:小学500元/生/年,初中625元/生/年。
(三)评审和发放:按学期申请和发放。春季学期3月底前完成申报工作,4月完成发放工作;秋季学期9月底前完成申报工作,10月底前完成发放工作。
(四)情况说明:2019年秋季起全省实施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非寄宿生)生活补助。
四、普通高中免学费
(一)免除对象:原建档立卡脱贫户、三类人员、低保、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城镇支出型低收入家庭学生、残疾学生。其中:原建档立卡脱贫户由乡村振兴局部门认定;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学生、城镇支出型低收入家庭学生由民政部门认定;残疾学生由残联部门认定(赣市教助字[2019]17号)。
(二)免除标准:重点高中(宁都中学)800元/生/年;特色高中(宁都四中)免学费比照省重点高中标准执行;重点建设高中(宁师中学)720元/生/年;一般高中(私立英才、私立春晖)360元/生/年。
(三)完成时间:按学期免除,每学期开学报到注册时,各普通高中学校按照标准对原建档立卡脱贫户等学生造册签字予以减免;春季学期2月底前完成,秋季学期9月底完成。
(四)情况说明:贫困学生享受免学费是学生在开学时由学校直接免收,没有通过银行发放给贫困学生及家长的银行卡里,在“一卡通”或“学生社保卡”流水里无法体现。
五、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一)资助对象:普通高中学校(含民办)的原建档立卡脱贫户、三类人员、低保、特困、残疾及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二)资助标准:平均2000元/生/年,各校可视困难情况分1500元、2000元、2500元3个档次。
(三)评审和发放:按学期申请和发放;春季学期3月底前完成申报工作,4月底前完成发放工作;秋季学期9月底前完成申报确认工作,10月底前完成发放工作。
(四)情况说明:从2017年秋季起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开始享受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最高档(2500元/生/年);从2018年秋季起,城镇贫困家庭学生参照建档立卡贫困学生资助标准实行最高档(2500元/生/年)。
六、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
(一)资助对象:当年考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独立学院、民办高校和高职院校)的江西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享受标准:一次性资助人民币6000元。
(三)评审和发放:4月底前完成申报确认工作;11月底前完成发放工作。
(四)情况说明:按2月份提供的贫困数据为依据确定资助对象;必须取得就读高校的回执单才可以发放资助。
七、中等职业学校资助
(一)资助对象: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学生,必须同时具备“在籍”、“在校”两项条件;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政策。
(二)中职免学费
1.对象:一、二、三年级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城市非涉农专业中10%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2.标准:850元/生/年。
(三)国家助学金
1.对象:一、二年级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中所有罗霄山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我市11个县,宁都属于)农村籍学生(不含县城)、其他户籍中的所有涉农专业学生及非涉农专业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标准:2000元/生/年。
(四)国家奖学金
1.对象: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学生;学习成绩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5%(含5%);成绩位于年级同一专业排名未进入5%,但达到前30%(含30%)且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表现特别突出的。
2.标准:6000元/生。
(五)完成时间:春季学期6月底前完成、秋季学期12月底前完成。
八、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一)申请对象:当年国家正式录取的大专以上高校新生、在读大学生(含民办高校和高职院校)、第二学士学位学士、硕士研究生。
(二)贷款用途: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三)贷款额度:全日制本专科生一次最多可贷款12000元;全日制研究生一次最多可贷款16000元。
(四)贷款期限:原则上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2年。在读期间利息由国家贴息,学生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毕业后有五年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本金。宽限期结束,必须每年按期还本付息,每年的12月20日为还款日。
(五)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六)办理时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年7月至10月初。
(七)办理地点:申请人应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贷款。

九、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励耕计划
1.范围和对象
(1)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在岗专任教师(含特岗教师);
(2)公办幼儿园及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含县级)批准设立的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在岗教师;
(3)两年内因病离开教学岗位、转岗至教育系统其他岗位的教师;
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参照上述要求执行。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长期就职于乡村学校的教师。
2.资助标准:资助标准由基金会对报送的名单进行终审后确定,分为一般资助每人1万元,重点资助每人2-5万元,其中:重点资助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教师2-3万元,因见义勇为等行为导致重伤或残疾的教师4万元/人,牺牲教师5万元/人。重点资助人数不超过资助总人数的4%。
3.完成时间:资金下达后发放。
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滋蕙计划
1.资助对象: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通过高考、高职单招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的江西户籍家庭经济困难新生。
2.资助标准:考取省内院校500元,省外院校1000元。
3.资金来源: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由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直接拨付
4.完成时间: 10 月底前发放。
十一、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资助对象:从2017年起,对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省属本科高校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毕业生除外。
2.资助标准:本科毕业生每学年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标准,研究生毕业生不超过12000元标准。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数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代偿。对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在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两项中任选其中一项申请。
3.资助方式: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根据毕业生服务年数分三次发放,即:服务满3年时,发放代偿总额的30%;服务满5年时,又发放总额的 30%;服务满8年时,再发放总额的 40%。允许按以上年数和代偿比例合并申请发放。
4.资金负担:省财政与县级财政按照 7:3的比例负担。
5.我县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社区),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工作场地地处我省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化工、石油、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街道办事处、社区和各县城关镇不在补偿、代偿范围。
6.提前离开基层单位处理:未满3年、5年、8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县级教育部门取消其代偿资格。对于取消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县级教育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省教育厅,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代偿。

宁都县学生资助工作中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
各乡镇中学、中心小学、各公办幼儿园,县城各学校,县特殊儿童康复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学生资助工作,根据上级学生资助政策及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宁都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特拟定《学生资助工作中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请大家遵照执行。
一、在县特殊儿童康复中心康复训练的贫困儿童,学籍挂靠宁都县幼儿园或其他幼儿园的学生,继续纳入资助范围,由宁都县幼儿园或其他幼儿园负责录入资助系统。
二、在未经县教科体局审批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贫困儿童,全部纳入资助范围,但学籍须自行挂靠到已审批园,由挂靠园负责系统录入并监管到位。无幼儿园的村完小 (教学点) 招收 的附属幼儿班,学籍挂靠在乡镇公办幼儿园,资助系统录入工作由公办幼儿园负责,其他日常管理由所属小学负责,遗漏或 错发由就读学校负责兜底或追回。
三、在特教学校内就读的所有学生,由学校安排好住宿并做好学生相关管理工作,按寄宿生标准资助到位。送教上门学生(含乡镇中小学送教上门)按走读生标准予以资助。
四、所有幼儿园(含附属幼儿班)、中心小学(含城区小学)招收的不符合入园(校)年龄的贫困学生、未办理学籍的 贫困学生不得纳入资助范围,否则由招收园(校)自行兜底解决。
五、所有休学、初三及高三复读的学生按省里规定,不纳入资助范围。
六、高中学校不得招收无学籍学生,违反规定招收的贫困 生,其资助由就读学校争取社会力量予以资助或学校兜底保障。高中学校如有借读贫困学生,由就读学校负责申报,学籍学校负责录入资助系统,如有遗漏或错发的,由就读校兜底到位或追回资金。
七、春季分流到中职学校就读及考取翠微班的贫困学生由 原就读初中学校按上学期该生资助标准申报资助。
八、宁都县内就读学校与学籍学校不一致的贫困学生, 由 就读学校负责资助申报,学籍学校负责系统录入,如有遗漏或错发,由就读学校兜底到位或追回资金。学籍在宁都县内人在县外就读的,或学籍在县外就读宁都县内学校的贫困学生,必须转学到位,不得出现人籍分离享受资助的情况。
九、“三类人员”按原建档立卡贫困户标准享受最高档资助到位。

资助结果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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