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帮扶对象
就业帮扶对象为全县脱贫人口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指符合条件的以下人员: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重大困难户等。
低收入人口的收入标准以脱贫攻坚期国家扶贫标准的1.5倍(2020年为6000元)作为2021年监测范围,以后每年度由省乡村振兴局根据全省物价指数变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和农村低保标准等因素,统一调整。突发重大困难户因病因灾等发生家庭大额支出后,导致当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达不到上述标准的,为低收入人口。
二、就业帮扶政策
(一)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对跨省务工的帮扶对象(含已享受“点对点”输送服务的对象)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省外务工的帮扶对象补助标准为500元/人•年(原深度贫困村的帮扶对象补助标准为600元/人•年);省内跨县(县、区)务工的帮扶对象补助标准为300元/人•年,园区务工的帮扶对象补助标准600元/人•年。
(二)鼓励园区企业招用帮扶对象。对园区企业采取以工招工、定点招工等方式自主招用脱贫劳动力,新招脱贫劳动力与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园区企业当年新招脱贫劳动力人数给予企业700元/人招工补贴;为工业园区企业输送10人及以上、中介机构与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务派遣合同,在同一企业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当年实际新派遣脱贫劳动力的人数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700元/人劳务派遣补贴,并给予帮扶对象1000元/人的岗位补贴。
(三)充分发挥中介机构职介作用。对我县各类就业服务机构成功介绍帮扶对象中就业困难人员与用人单位(不含公益性岗位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1年及以上的,按3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服务机构求职补贴。每人可享受一次求职补贴。
(四)扶持帮扶车间带动就业。对进驻安置点配套园区的经营主体按吸纳就业人数给予场地费用减免等各项优惠政策。对帮扶车间吸纳帮扶对象就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务工协议、加工承揽协议)、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按年给予1000元/人补贴,对在重点帮扶村建设的扶贫车间吸纳帮扶对象就业按年给予2000元/人补贴,给予个人1000元/人的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对企业、帮扶车间等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帮扶对象(已享受过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政策人员除外)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政策执行时间至2021年底。
(五)鼓励返乡入乡创业。引导脱贫劳动力、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群体返乡入乡创业,对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脱贫劳动力、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按规定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六)减轻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负担。对帮扶对象中的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乡村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实际缴纳费用的2/3。
(七)推进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对接乡村振兴产业发展需要及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需求,分类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对组织的培训机构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帮扶对象培训期间可享受30元/人•天的生活费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300元,自然年度内每人可享受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