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办理须知
一、核准范围
企业投资由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中的限制类项目及《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项目,实行核准制。
二、核准权限
1.县发改委根据《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规定对我县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
2.下列项目一律由省发改委备案:一是需省配置资源(包括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能源资源等)或平衡建设条件的项目;二是需列入全省重大调度会议调度的重大项目和列入使用省级用地指标的重大项目。
3.林产工业项目管理实行省、设区市两级核准制度:(1)年耗木材在5万立方米以上(含5万立方米)、毛竹100万根以上(含100万根),以及以松脂为原料的所有加工项目,由省林业主管部门预审,省发改委核准。(2)年耗木材在5万立方米以下、毛竹100万根以下的所有加工项目,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预审,设区市发改委核准。项目单位申报林产项目向发改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除按核准制项目附有关文件外,还要附由具备相应森林资源调查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的《原料来源可行性报告》。
4.钨、稀土、氟化工建设项目需所在地县政府向市工业和工业优势产业集群培植领导小组请示,同意后,再走项目立项流程。
三、办理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4.地区布局合理;
5.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6.未影响国家经济安全;
7.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8.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9.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0.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齐全、有效。
四、需提供的材料
1.项目单位要求核准项目的文件;
2.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3.国土行政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6.招标事项核准有关材料;
7.节能批复文件;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办理程序
1.项目单位分别向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安监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环评和安全审批等手续。
2.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改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审批文件和安全评价备案表(矿产资源开发项目还要另附国土部门出具的《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当地林业、水保部门意见、产品购销协议。核准项目前,发改委应到实地察看),发改委视项目情况进行咨询评估后给予核准。
3.项目单位依据发改委的项目核准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向安监部门申请办理正式安全手续。
4.能源项目属限制类项目,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做法,项目单位应先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预可研报告,取得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复函后,再向国土、环保、水利、规划、电网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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