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理须知
一、核准或备案范围
本办理须知根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制定。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省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备案。
二、核准或备案权限
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3.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第一至十一项的规定核准。
4.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本办理须知中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本条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5、前四条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三、办理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3.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4.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5.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6.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7.符合江西省地方法规、政策和市政府有关规定;
8.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齐全、有效。
四、核准项目需提供的材料
1.项目单位要求核准项目的文件;
2.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及投资方情况; (2)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3)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并购方情况、并购安排、融资方案和被并购方情况、被并购后经营方式、范围和股权结构、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
3.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1)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2)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3)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6)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7)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8)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备案项目需提供的材料
1.项目单位要求项目备案的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5份),项目可研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名称;(2)建设性质; (3)建设地点; (4)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 (5)产品方案和主要工艺技术; (6)总投资和资金来源; (7)项目和投资方基本情况等信息,并附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投资意向书及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等其他相关材料。
3.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办理程序
1.项目单位分别向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安监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安全审批等手续。
2.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改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可研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审批文件、安全评价备案表(矿产资源开发项目还要另附国土部门出具的《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当地林业、水保部门意见、产品购销协议。核准项目前,发改委应到实地察看),需要征求同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先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相关材料。
3.发改委视项目情况进行咨询评估后,给予核准或备案。
4.项目单位依据发改委的项目核准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向安监部门申请办理正式安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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