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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都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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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府办字〔2020〕41号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现状与趋势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防指

2.2 乡镇防指

2.3 其它防指

2.4组织体系框架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预警级别

4  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2 特别重大(I)应急响应

4.3重大(II)应急响应

4.4较大(III)应急响应

4.5一般(IV)应急响应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7紧急处置

4.8信息报送和处理

4.9指挥和调度

4.10抢险救灾

4.11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2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3信息发布

4.14 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3 技术保障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 善后工作

6.1救灾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6.3 水毁工程修复

6.4灾后重建

6.5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6.6保险理赔

7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奖励与责任

7.4  预案解释部门

7.5  预案实施时间

8附件

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和规范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防范、处置和善后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及《宁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宁都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需要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强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干旱、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水闸倒塌、堤防决口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援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1.4.2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坚持流域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分级分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防汛抗旱责任制。

1.4.3  防汛抗旱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目标,确保防洪工程、城乡供水和粮食生产安全,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  防汛抗旱工作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正确处理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合理调配利用水资源。

1.4.5  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要。

1.4.6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规范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1.5 现状与趋势

宁都县位于江西省东南部,赣州市东北部,境内河流纵横,溪涧密布,水系发达,主要河流有梅江河、肖田河、黄陂河、会同河、固厚河、琴江河、青塘河等。宁都县是全省暴雨中心之一,境内雨量充沛,多年平均降雨量1759.4毫米。由于特定的地理环境,洪旱灾害发生频繁。加上全县防洪标准总体不高,流域缺乏控制性防洪工程,防洪非工程设施薄弱,不能完全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防洪减灾形势严峻。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政府设立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乡镇政府设立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突发性事件的应对工作。

2.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组织领导全县的防汛抗旱工作,下设办公室于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作为防汛抗旱工作重要支撑单位,联合承担县防指日常事务。

2.1.1县防指组织机构

县政府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应急的副县长任政委、分管水利的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武部副部长、县政府办对口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水利局局长、县气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委办、县政府办、县人武部、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城投集团公司、县文广新旅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健委、县商务局、县供销社、县工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保局、县果茶局、县教科体局、县林业局、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县城管局、县农机局、县团结水库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武警中队、县水文站、县供电公司、县公路局、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梅江镇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等单位为指挥部成员单位。

2.1.2县防指职责

负责领导、组织全县的防汛抗旱工作,包括:督促全县防洪规划的实施;执行上级防汛指挥调度指令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预案、度汛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实施防汛指挥调度;实施汛前检查和清障,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河道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组织建立与防汛抗旱有关的气象、水情预警信息系统,负责发布全县汛情通告,宣布进入或者结束紧急防汛期;协调指导防汛抗旱经费和物资的筹集、管理和调度;检查督促防洪抗旱工程设施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2.1.3县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办、县政府办:负责全县防汛抗旱重大事件的协调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牵头组织对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宣传报道,负责防汛抗旱舆论引导。

县委网信办:负责防汛抗旱网络舆情监测引导,做好与对坊乡的防汛抗旱联络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组建防汛抢险应急分队,组织指挥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救灾,营救群众;在出现特大洪水时,根据县防指的请求,负责向上级申请部队支援本县抗洪抢险。

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防指日常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全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和抗洪抢险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水旱灾害防治工作;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依法统一发布灾情;负责查灾、报灾和救灾工作,组织指导水旱灾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承担防汛抗旱物资和资金的计划管理、救助;督促县内工矿企业落实所属尾矿坝、尾砂坝及其他重要工程设施汛期安全防范措施及负责安全度汛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指导水毁基础设施修复工作;组织或参与防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与竹笮乡的防汛抗旱联络工作。

县水利局:组织指导水利部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编制并实施;组织编制县域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度汛方案,按程序报批后,依据防指调度权限授权实施水工程的防汛调度以及安全措施执行;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负责山洪灾害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工作;承担水利行业水旱灾害防御组织指导和抗洪抢险技术支撑工作;县水利局作为防汛抗旱工作重要支撑单位,联合承担县防指日常事务工作;组织指导防汛抗旱水利工程体系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水毁水利工程修复。做好与东山坝镇的防汛抗旱联络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做好灾害性天气预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提供长、中、短期气象预报和雨情通报,适时组织人工增雨作业。做好与田埠乡的防汛抗旱联络工作。

县公安局(含县交管大队):负责抗洪抢险的治安保卫、交通疏导(或管制),依法打击破坏防汛抗旱工作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防指命令组织县应急救援(处突)大队参与抗洪抢险工作;协助做好防汛紧急期间危险地段的安全转移工作。

县发改委:负责上报和协调防汛抗旱工程建设、水毁工程修复所需资金的计划和项目安排工作。做好与会同乡的防汛抗旱联络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水毁工程修复等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做好与长胜镇的防汛抗旱联络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对受灾群众实施临时救助,做好养老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的防洪工作。做好与洛口镇的防汛抗旱联络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指导做好所管养公路(桥梁)的防洪工作,做好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及时抢修公路水毁工程,保障交通畅通,负责运送抗洪抢险物资、人员的车船调度安排工作。做好与固村镇的防汛抗旱联络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严把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房用地及切坡建房用地的审批关,协助水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及保护范围内违章占地的清理工作;同时负责组织、指导对暴雨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防御和抢险工作,制定全县地质灾害防御预案并组织实施,向县防指提供汛期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做好与梅江镇的防汛抗旱联络工作。

县卫健委:负责抗洪抢险的医疗救护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做好医疗机构的防洪安全。做好与固厚乡的防汛抗旱联络工作。

县住建局:组织、指导全县建筑设施和建筑工地的防洪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城镇防洪排涝等设施建设规划工作。做好与黄陂镇的防汛抗旱联络工作。

县工信局:负责指导全县工业企业防汛抗旱工作;负责抗洪抢险救灾所需的水泥、钢材、机电设备的储备和供应工作。做好与安福乡的防汛抗旱联络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洪涝旱灾统计和检查工作,组织灾后农业救灾、恢复生产工作。做好与小布镇的防汛抗旱联络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落实抗洪抢险所需的木材、毛竹的储备和供应工作,负责林业系统的山洪防御、抢险救灾工作。做好与肖田乡的防汛抗旱联络工作。

县文广新旅局:负责抗洪抢险的信号、通令、调度命令播放;负责指导做好各旅游景点的安全度汛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并督导、检查预案的落实;防汛紧急时期负责组织旅游景点游客的安全疏散和撤离工作,保证游客的人身安全。做好与石上镇的防汛抗旱联络工作。

县水保局:负责全县水土流失对水工程危害的治理,利用生物措施治理工程隐患。做好与钓峰乡的防汛抗旱联络工作。

县果茶局:负责果茶行业防汛抗旱、抗洪抢险以及灾后生产自救工作。做好与蔡江乡的防汛抗旱联络工作。

县供销社:负责组织抗洪抢险所需的五金交电、百货、副食品、编织袋的储备和供应工作。做好与东韶乡的防汛抗旱联络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协调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所需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县教科体局:负责全县教育设施和在校学生的防洪安全,指导学校灾后重建。做好与青塘镇的防汛抗旱联络工作。

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负责紧急情况下抗洪抢险所需的麻袋、编织袋和灾民救济粮食的储备和供应。做好与田头镇的防汛抗旱联络工作。

县城管局:负责城区排水管网的疏通和城市防涝排涝工作;防台风期间,做好城市沿街广告牌的整治工作。做好与湛田乡的防汛抗旱联络工作。

县农机局:负责抗洪抢险、排涝、抗旱等设备的储备和供应工作。做好与大沽乡的防汛抗旱联络工作。

县供电公司:负责保障抗洪、排涝、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协助乡镇和有关部门督促水电站严格执行水库度汛方案,服从县防指调度。做好与赖村镇的防汛抗旱联络工作。

县公路局:负责辖区分局管养公路和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及时抢修公路水毁,保障公路安全通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线路的畅通。做好与黄石镇的防汛抗旱联络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汛情旱情需要,组织指挥全县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抗洪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任务,负责特大干旱时城乡群众的应急送水工作。

县武警中队:根据汛情需要,组织指挥驻县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及执行爆破等任务,协助做好维护灾区社会安全稳定工作,并根据县防指要求,申请调配抢险救灾物资、器材。

县城投集团公司:负责全县防汛抢险用砂的储备工作。

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负责所辖区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做好汛期通讯保障工作,确保防汛信息和防汛抗旱调度指令及时的传送;根据汛情需要,做好应急通讯线路架设和通讯设备的供应,确保防汛信息畅通。

梅江镇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负责本镇防汛抗旱工作,特别是县城梅江防洪堤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上报;负责动员县城居民参与抗洪抢险和出现险情后的人员应急撤离。

县团结水库管理局:负责团结水库防汛抢险的日常工作,并实施省、市、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水库的调度指令,充分利用水库防洪库容对下游河道洪峰进行调峰错峰,减小下游防洪压力。

县水文站:负责江河水情监测,及时向县防指和有关成员单位提供实时水情信息;分析水情变化趋势,并作出报告;发布洪水、枯水水情预警。

2.1.4县防指办公室职责

承担县防指日常工作。组织指导、督促全县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抗旱预案的编制和批复,并监督实施;指导、督促乡镇制定和实施防御洪水方案、抗旱预案、山洪防御预案;督促指导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清除河道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指导协调水旱灾害综合预警,指导水旱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协调重特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承担水旱灾情信息的统计发布;负责提出防汛抗旱经费、物资的计划和调配建议;组织指导水毁基础设施修复工作;组织、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县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等。

2.1.5 县防指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县防指启动应急响应时根据要求成立指挥协调组、宣传报道组、监测调度组、抢险救援组、专家指导组、灾评救援组、督查检查组、综合保障组等8个小组。

1)指挥协调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组成,县应急管理局任组长单位。负责与相关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对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响应期间工作机制的建立;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统计、收集、汇总、报送重要信息;统一发布灾情、抗灾信息。

2)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应急管理局、县文广新旅局、县广电新闻中心组成,县委宣传部任组长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对接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宣传报道。收集整理重大灾情、抢险救灾的文字影像资料,主动及时向上级新闻部门提供稿件。协调做好洪涝灾情及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信息发布和网络舆情监测引导工作。

3)监测调度组由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供电公司、县气象局、县水文站等单位组成,县水利局任组长单位。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分析水清、汛情、旱情发展趋势,做好分析预测,负责水利工程调度。

4)抢险救援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人武部、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武警中队和民间救援队伍(蓝天、赣南救援队伍等)等单位组成,县应急管理局任组长单位。负责协调各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统筹协调各类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抢险力量、装备、物资等资源;指导编制应急抢险救援方案,协调开展抢险救援行动,包括重大险情应急救援、因洪涝导致重要基础设施损毁或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群众转移、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

5)专家指导组由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县水文站等部门组成,县水利局任组长单位。负责组派专家组协助指导乡镇做好洪涝灾害引发的工程险情、山洪地质灾害等险情、灾情处理及抗旱工作。

6)灾评救助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卫健委、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等单位组成,县应急局任组长单位。负责洪涝、干旱灾情统计;协助地方开展洪涝灾情调查;指导进行灾害损失评估;指导制定受灾群众求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协调灾害现场生活必需品供应,指导受灾群众紧急安置的基本生活保障。指导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指导灾区饮用水源监测,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爆发流行。

7)督查检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水文站等有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县应急管理局任组长单位。负责督查防汛责任制、防汛纪律的落实,对违纪等情况进行调查、提出查处意见。必要时由县纪委组织人员进行督查检查。

8)综合保障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信局、县供销社、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县住建局、县供电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县联通公司等单位组成,县应急管理局任组长单位。保障防指指挥机构通信联系畅通;负责防指工作组及下派工作组、专家组工作、生活、出行保障;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抗洪排涝和抗旱用电用油供应;协调抢险救援力量、救援装备以及抢险救灾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指导地方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2.2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乡镇防指)

乡镇防指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的防汛抗旱工作。防指由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乡镇水管站。

2.3其他防汛指挥机构

水利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施工单位、水文部门等,汛期成立相应的专业救灾组织,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救灾工作;有防洪任务的重大水利水电工程、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部。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织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2.4组织体系框架

全县防汛抗旱组织指挥体系如下图: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1)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要及时准确监测全县实时降雨量,及时分析致洪致灾暴雨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及暴雨可能造成的危害,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县防指及相关成员单位。

2)气象、水文部门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及时报县防指和相关成员单位。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县防指应提早通知有关区域、单位做好相关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时,县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分析江河洪水演变趋势,预测江河洪峰水位、流量及其推进速度,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到县防指,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10分钟内报到县防指,为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各水工程的水情信息由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监测。

3.1.2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当梅江、琴江、肖田河、黄陂河、会同河、固厚河、青塘河等江河出现警戒水位时,各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工程管理部门和乡镇防指,发生洪水地区的乡镇防指应立即向县防指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

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乡镇政府、县防指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2)水库工程信息

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省、市、县防指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根据防汛调度权限向县水利部门和县防指报告。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第一时间内向县防指报告,县防指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间内上报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

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县、当地乡镇防指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水库管理部门应根据防汛调度权限立即向省、市、县、当地乡镇防指报告,县防指应提前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或按照水库防汛应急预案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当地乡镇防指应立即进行群众安全转移工作。

3.1.3 洪涝灾害信息

1)洪涝灾害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工矿企业、水利电力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乡镇防指及应急、民政、水利、交通、电力、农业、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及时向县防指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对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较重等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应立即将初步情况报到县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县防指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防指报告。

3)乡镇防指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及时上报洪涝灾情。

3.1.4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气象、水文部门负责抗旱期间气温、蒸发信息监测和河道枯水径流监测,水文站与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土壤墒情监测。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掌握水雨情变化,收集统计水库蓄水、农田用水和城乡供水情况,县防指和乡镇防指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宣传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地质灾害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预案和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并开展预案演练,通过演练检验预案编制的效果,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县乡两级防指应储备充足的抢险物资。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以备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和防汛专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等信息及指挥调度指令畅通。

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3.2.2 江河洪水预警

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县乡两级防指及有关单位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并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为预警提供依据。

各级防汛抗旱机构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2.3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部门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县、乡镇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的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2.4山洪灾害预警

1)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县气象、应急、自然资源、水文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有山洪灾害的地方,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自然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视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并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县防指,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  台风灾害预警

1)根据中央气象台发布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信息,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县防指。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县气象局应尽早向小组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和防汛部门发布信息。

2)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3)水利部门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主要湖泊和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4)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必要时采取加固措施。

3.2.6 干旱灾害预警

1)县乡两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县乡两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员队伍,实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县乡两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将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2.7供水危急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准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洪水、干旱风险图

县乡两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研究绘制县、乡镇的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3.3.2  防御洪水方案

水库管理部门编制和修订水库防御洪水方案,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报省、市、县水利部门审批,并应坚决贯彻执行。

3.3.3  抗旱预案

县乡两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由县、乡镇人民政府颁布实施。

3.4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按全县雨情、水情、险情、旱情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预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4 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Ⅰ、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县防办根据实时汛情灾情提出请示,经县指挥长审定,报县防指总指挥批准,以县防指的名义发布;Ⅲ、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县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经县防指副指挥长审定,报县防指指挥长批准,以县防指的名义发布。

4.1.2进入汛期、旱期,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县防指负责重大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其它一般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视情况由县防指直接调度。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县防指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5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本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6 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7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2 特别重大(I)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I)响应

1)某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

2)多个一级支流发生大洪水;

3)大型或重点水库水位达到或超过设计洪水位;

4)大型或重点中型水库发生特别严重险情;

5)重点小(1)型或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6)多个乡镇同时发生特大干旱

7)按照上级防总(指)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I级响应的情况。

4.2.2特别重大(I)响应行动

1)县防办及时向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县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I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等情况,有关乡镇、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宁都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乡镇、部门预案启动响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由县长主持召开全县紧急动员会部署工作;县防指指挥长主持县防指会商会,县防指各成员参加会议,根据需要,相关乡镇负责同志参加会议。水利、气象、自然资源、水文等有关部门、相关乡镇汇报有关情况。

响应期内,县防指每天召开一次会商会,由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并将情况报县主要领导。

3)县防指将启动应急响应及防汛抗旱救灾情况迅速上报市防指、省防指、县委、县政府,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适时向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有关情况。

4)县防指报请县委、县政府派出由县委、县政府领导或县防指领导带队,县防指成员参加的工作组,3小时内出发赴一线进行分片督导。根据需要,在1小时内派出县防指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5)根据抗洪抢险抗旱救灾需要和各地请求,县防指在2小时内发出防汛抗旱抢险物资调拨令。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及时下拨防汛抗旱救灾资金和物资,县人武部、县公安局、县武警中队和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力量参加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做好防汛抗旱救灾物资、人员的运输保障工作。

6)县防指指挥长坐镇县防指指挥,县防指成员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县防指成员及联络员保持联络畅通。县委宣传部、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卫健委、县气象局、县水文站等成员单位派员到县防办参与24小时值班,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宣传工作和人员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县防指成员单位每天12时前向县防指报告本部门防汛抗旱救灾情况,重要信息及时报告。

7)县防指成立指挥协调组、宣传报道组、监测调度组、抢险救援组、专家指导组、灾评救助组、督查检查组、综合保障组等8个工作组。

8)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严重程度及抢险救灾进展,由县防指报请县委、县政府及时向市防指请求增援。

9)相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有关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每日不少于2次向县防指报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10)县防指、有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汛情、旱情依法按程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

4.3重大(II)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II)响应

1)某流域发生大洪水;

2)多个一级支流发生较大洪水;

3)中型水库发生严重险情;

4)小(1)型水库发生垮坝;

5)多个乡镇同时发生严重干旱;

61个乡镇发生特大干旱;

7)超强台风登陆并将严重影响我县;

8)按照上级防总(指)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II级响应的情况。

4.3.2 重大(II)响应行动

1)县防办及时向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县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II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等情况,有关乡镇、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宁都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乡镇、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由县长主持召开全县紧急动员会部署工作;县防指指挥长主持县防指会商会,县防指各成员参加会议,根据需要,相关乡镇负责同志参加会议。水利、气象、自然资源、水文等有关部门、相关乡镇防指汇报有关情况。

响应期内,县防指每天召开一次会商会,由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并将情况报县主要领导。

3)县防指将启动应急响应及防汛抗旱救灾情况迅速上报市防指、省防指、县委、县政府,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适时向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有关情况。

4)县防指报请县委、县政府派出由县委、县政府领导或县防指领导带队,县防指成员参加的工作组,在1小时内出发赴一线进行分片督导。根据需要,在1小时内派出县防指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5)根据抗洪抢险抗旱救灾需要和各地请求,县防指在2小时内发出防汛抗旱抢险物资调拨令。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及时下拨防汛抗旱救灾资金和物资,县人武部、县公安局、县武警中队和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力量参加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做好防汛抗旱救灾物资、人员的运输保障工作。

6)县防指指挥长坐镇县防指指挥,县防指成员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县防指成员及联络员保持联络畅通。县委宣传部、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卫健委、县气象局、县水文站等成员单位派员到县防办参与24小时值班,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宣传工作,人员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县防指成员单位每天12时前向县防指报告本部门防汛抗旱救灾情况,重要信息及时报告。

7)县防指成立指挥协调组、宣传报道组、监测调度组、抢险救援组、专家指导组、灾评救助组、督查检查组、综合保障组等8个工作组。

8)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严重程度及抢险救灾进展,由县防指报请县委、县政府及时向市防指请求增援。

9)相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有关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每日不少于2次向县防指报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10)县防指、有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汛情、旱情依法按程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

4.4  较大(III)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较大(III)响应

1)某流域发生较大洪水;

2)多个一级支流发生一般洪水;

3)重点小(1)型水库或5百亩以上圩堤发生严重险情;

4)小(2)型水库发生垮坝;

5)多个乡镇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61个乡镇发生严重干旱;

7)市水文局发布我县水情红色预警;

8)强台风登陆并将严重影响我县;

9)按照上级防总(指)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III级响应的情况。

4.4.2 较大(III)响应行动

1)县防办及时向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县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III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等情况,有关乡镇、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宁都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乡镇、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由县防指指挥长主持召开县防指全体成员紧急会,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县防指会商会,县应急局、县水利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气象局、县水文站等单位参加。根据需要,乡镇负责同志参加会议,气象、自然资源、水文等有关部门、相关乡镇汇报有关情况。

响应期内,县防指每2天召开一次会商会,由县防指副指挥长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并将情况报总指挥、指挥长,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根据汛情、旱情发展变化,适时增加会商次数。

(3)县防指将启动应急响应及防汛抗旱救灾情况迅速上报县委、县政府、市防指、省防总,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4)经请求县防指指挥长同意,组织由相关部门负责防汛工作同志带队,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县防指工作组,在2小时内赴灾区协助指导乡镇防汛抗旱工作;根据需要,在2小时内派出县防指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5)根据抗洪抢险抗旱救灾需要和各乡镇请求,县防指在2小时内发出防汛抗旱抢险物资调拨令。有关部门做好救灾资金下拨、防汛抗旱救灾物资、人员调配和运输保障。

(6)县防指加强值守,县委宣传部、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卫健委、县气象局、县水文站根据需要派员到县防办参与值班。县水文站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密切监视汛情、旱情的发展变化。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提供信息,并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灾害预警发布工作。县防指及时将相关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7)县防指视情成立指挥协调组、宣传报道组、监测调度组、抢险救援组、专家指导组、综合保障组等6个工作组。

(8)县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全县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洪涝干旱灾情及动态。

(9)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严重程度及抢险救灾进展,由县防办报请县委、县政府及时向市防指请求支援。

(10)相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有关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每日向县防指报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4.5一般(IV)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IV)响应

1)某流域发生一般洪水;

2)大型或多个重点中型库超过汛限水位1米以上时;

3)重点小型水库或5百亩以上圩堤发生较严重险情;

4)多个乡镇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51个乡镇发生中度干旱。

6)市水文局发布我县水情橙色预警;

7)台风登陆并将严重影响我县;

8)按照上级防总(指)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IV级响应的情况。

4.5.2一般(IV)响应行动

1)县防办及时向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县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IV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等情况,有关乡镇、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宁都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乡镇、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由县防指指挥长主持召开县防指部分成员会,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指副指挥长主持县防指会商会,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气象局、县水文站等单位参加。根据需要,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气象、自然资源、水文等有关部门、相关乡镇防指汇报有关情况。

响应期内,县防指每3天召开一次会商会,由县防指副指挥长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并将情况报总指挥、指挥长,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根据汛情、旱情发展变化,适时增加会商次数。

3)县防指将启动应急响应及防汛抗旱救灾情况迅速上报市防指、省防指、县委、县政府,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4)经请求县防指指挥长同意,组织由相关单位分管防汛工作同志带队,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县防指工作组,在2小时内赴灾区协助指导乡镇防汛抗旱工作;根据需要,在2小时内派出县防指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5)根据抗洪抢险抗旱救灾需要和各乡镇请求,县防指在2小时内发出防汛抗旱抢险物资调拨令。有关部门做好救灾资金下拨、防汛抗旱救灾物资、人员调配和运输保障。

6)县防指加强值守,县委宣传部、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卫健委、县气象局、县水文站根据需要派员到县防办参与值班。县水文站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密切监视汛情、旱情的发展变化。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提供信息,并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灾害预警发布工作。县防指及时将相关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7)县防指视情成立指挥协调组、宣传报道组、监测调度组、专家指导组、综合保障组等5个工作组。

8)县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全县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洪涝干旱灾情及动态。

9)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严重程度及抢险救灾进展,由县防办报请县委、县政府及时向市防指、省防指请求支援。

10)相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有关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每日向县防指报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 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部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江河洪水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增加河道泄洪能力、临时抢护加高堤防等。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县防指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力,采取特殊措施,保护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6.2 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江河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6.3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县防指会同当地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应急、水利、自然资源、气象、城管、住建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的滑动趋势时,由当地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对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县防指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5)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县防指应组织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急、水利、自然资源、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县防指应会同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6.4  台风灾害

1)台风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

2)发布台风警报阶段。

a.气象部门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作出台风可能登陆地点、时间和强度的预报,并立即报县防指。水文部门做好洪水预报的各项准备。

b.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应根据台风警报上岗到位,并部署防御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

c.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督促相关地区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堤防、水库、涵闸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做好受台风威胁地区群众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台风可能明显影响的地区,按批准临时超蓄的水库应将水位降到汛限水位;平原河网水位高的应适当预排。

d.电视、广播、网络、新闻媒体及时播发台风警报和防指的防御部署。

3)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阶段。

a.气象部门应作出台风可能经过我县的地区、时间和台风暴雨的量级以及雨区的预报,水文部门据此提早作出江河洪水的预报。

b.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应立即上岗到位,根据当地防御洪水(台风)方案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对台风可能严重影响的地区,由县防指发布防台风动员令,落实防台风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组织、指挥防台风和抢险工作。

c.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做好工程的保安工作,加强工程巡查,并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报,控制运用水库、水闸及江河洪水调度运行。蓄滞洪区应做好分洪的各项准备。

d. 洪水预报将要受淹的地区,做好人员、物资的转移。山洪、滑坡易发地区提高警惕,落实应急措施。

e.台风中心可能经过的地区,居住在危房的人员应及时转移;对成熟的农作物应组织抢收抢护;高空作业设施应做好防护和加固工作;电力、通信企业落实抢修人员,一旦设施受损,迅速组织抢修,保证供电和通信畅通;住建部门做好城区树木的保护工作;卫健部门做好伤员的应急救治。

f.电视、广播、网络、新闻媒体应增加对台风预报和防台风措施的播报和刊载。

g.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根据抢险救灾预案,做好各项准备,接到任务后迅速赶往现场。公安部门做好社会治安工作。

h.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防台风行动情况。

4.6.5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重点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水库垮坝等事件应立即报告县防指。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县防指会同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应首先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调度有关水利工程,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县防指领导应立即组织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6.6干旱灾害

当发生干旱时,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干旱、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制订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强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抗旱会商和科学调度,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投入抗旱,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各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落实职责,协调联动,落实应急抗旱资料和抗旱物资,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2)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3)强化旱情的监测、分析、预测、预报和信息发布,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趋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发电水库按照“抗旱用水第一,发电第二”的原则,按下游抗旱用水需求调度运行。

4)开源。采取临时措施尽可能从江河湖泊引水,各类蓄水工程尽量蓄水。同时,抓住有利条件实施人工增雨,尽力为抗旱增加水源。

5)节源。大力推行节约用水,科学用水,大力推广抗旱节水新技术、新产品,提高水的利用效率。

6)根据需要适时采取应急限水、调水等非常措施,对居民生活用水极度紧缺的地区应急送水。

7)加强灌区用水管理,维护正常的用水秩序,防止发生水事纠纷。

8)加快旱情、灾情的上传下达,加强抗旱宣传报道。

4.6.6 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对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辖区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使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4.7紧急处置

4.7.1 宁都城区江河抗洪紧急处置措施。

(1)当梅江河县城水文站水位达到187.56米以下(吴淞高程,下同)时,由梅江镇防指指定镇领导带队,安排人员24小时现场值班,加强堤防工程检查观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县防汛办报告。

(2)当梅江河水位达到187.56米时,且预报洪水水位将继续上涨时,县城抗洪抢险指挥部全体成员应到各自岗位,指挥抢险。

梅江河沿岸低洼地区的村(居)民和单位做好转移的准备。视情况启动北门、东门、城南等排涝站排除内涝积水。

(3)当梅江河水位达到188.16米时,且预报洪峰水位将继续上涨时:

a.县防指总指挥坐镇指挥,并设前线指挥部(梅江镇政府内)组织抗洪抢险。

b.县防指根据县水文站、县气象局提供的水情、雨情及时发布天气预测和汛情警报。

c.防汛抢险物资(麻袋、编织袋、竹排、木船、砂石等)运到抢险现场。由县防指统一调配。

d.办公场所在县城的各单位、各部门,由一名领导带班实行24小时日夜轮流值班制度,不得擅自离岗。接到防汛命令后,单位部门领导带领所分配人员、自置工具、材料(铁锹、编织袋等)到达责任路段,在路段队长的组织指挥下参加抢险。

e.有关单位(村、居委会)组织转移本单位在受淹地区人员和财产,并做好生活安排。

f.抢险应急突击队伍到指定地点集合待命。

g.县城各排涝站组织人员24小时抽水,排除内涝。

h.公安部门负责加强治安保卫工作,24小时组织人员巡逻;交管部门对险情路段及桥梁实行交通管制,维护县城社会治安秩序,卫健部门及时组织好医务人员深入到抗洪抢险一线。

4.7.2 水库工程抗洪紧急处置措施

各类水库严格按照批准的度汛方案调度运行,坚决杜绝超蓄;若遇超标准洪水或重大险情,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仍继续上涨可能危及大坝安全时,应根据水库工程状况采取相应措施全力抢险,有非常溢洪道的水库考虑启用非常溢洪道加大泄洪,甚至考虑炸副坝等非常措施泄洪。采取上述非常措施时,提前通知下游各乡镇及相关单位,做好抗洪抢险准备和群众安全转移工作。

4.8信息报送和处理

4.8.1  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逐级上报,资源共享的原则。

4.8.2  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一时难以及时报告的基本信息和情况,在抓紧了解情况后,迅速补报。

4.8.3  当险情、灾情严重或发生人员伤亡时,应立即报送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同时报县防指。

4.8.4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8.5  当水旱灾害涉及或者可能影响毗邻乡镇的,事发地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毗邻乡镇通报,并向县防指报告;当水旱灾害涉及或者可能影响县外的,县防指应当及时向相关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并向市防指报告。

4.9指挥和调度

水旱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响应以当地为主,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具体指挥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共同参与抗灾救灾。根据不同级别的响应,启动不同级别的预案。

为确保指挥协调科学快速、有力,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建立以下制度:

4.9.1信息分析:定期或不定期对水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分析,做出正确结论,以供科学决策。

4.9.2专家咨询:由各有关方面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随时研究磋商,从天气形势、洪水趋势、抢险救灾措施等方面,提出咨询意见,以作指挥调度的主要依据。

4.9.3定期会商:由领导、专家、主要防汛值班人员共同参加的会商会,定期召开,情况紧急随时召开,集中、明确、简短地研究抗洪救灾措施,做到针对性强,切实可行。

4.9.4请示报告:按照指挥体系,自下而上层层建立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分为定期报告、急事急报、综合报告和重要情况专报等。一般(IV)级响应以定期报告为主;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响应定期和不定期报告相结合,急事急报;特别重大(I)响应实施24小时跟踪报告。

4.9.5损失评估:由应急、水利、交通、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对灾害进行及时调查和评估,并报上级政府。

4.10抢险救灾

4.10.1 发生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迅速进行监控、追踪,弄清情况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10.2  根据险情灾情,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决策。

4.10.3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迅速调集相关的资源和力量,提供物资和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重要堤防的险情整治、决口抢堵和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按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队等实施。

4.10.4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按照各成员单位具体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4.11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1.1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11.2一线抗洪、溃口抢堵、涵闸抢险、潜水排险等高危应急抢险人员进入抗洪现场实施作业时,必需配备防护设施和救生设施,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

4.11.3 发生水旱灾害后,当地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并保障基本生活条件。避难场所可以选择广场、空旷地搭帐篷或临时借用有关办公场所、招待所及学校。

4.11.4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水源。

4.11.5发生水旱灾害后,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卫健、防疫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疾病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现场紧急救护所。

4.12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2.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2.2必要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宣传、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3信息发布

4.13.1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3.2信息发布的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布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3.3新闻报道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报道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内外有别的原则。

4.13.4新闻报道的重点包括:县委和县政府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对灾区人民的关怀;县防指发布的汛情、旱情、灾情信息;干部群众投入抗洪救灾工作的情况;各部门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的情况;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和广大干部群众英勇无畏的感人事迹;灾区人民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的具体行动和可贵精神。

4.13.5县级新闻单位公开报道的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县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

4.14 应急结束

4.14.1 洪水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旱情缓解后,经程序批准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适时宣布解除预警,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解除程序一般由高向低,逐级宣布。

4.14.2 依照紧急防汛期有关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并由当地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4.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协调,进一步恢复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工程等基础设施,尽量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影响。

5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通信运营商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义务,特急水旱灾害信息必须优先、快捷、准确传递。

5.1.2 通信运营商必须依法保证防汛计算机网络畅通。

5.1.3 水文部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对自建的防汛信息报汛网必须保证防汛信息及时采集和传输。

5.1.4  通过部门内部网络及机要电话等多种手段保证与党、政、军及各成员单位信息畅通。

5.1.5  利用通信公网及广播电视等媒体保证防汛信息的及时发布。

5.1.6  建立和发布防汛责任人的通讯方式。

5.1.7  各种通信平台和采集系统加强管理,确保故障排除有措施,应急通信有备份。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重点圩堤的险工险段和病险水库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预案,建立由防汛责任人、工程技术人员及抢险人员组成的应急抢险组织。一旦出现险情,速赴现场实施抢险。

(2)圩堤、水库、涵闸等重点防洪工程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现场所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满足抢险救灾的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a.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b.防汛队伍分为以下三类。

一是专业抢险人员。由河道堤防、水库等工程管理单位的人员组成,熟悉工程情况,有一定防汛抢险技术,汛期上岗到位,分段包干,及时发现和处理险情,是防汛抢险的骨干力量,

二是巡逻抢险队。由沿河道两岸和工程周围的乡、村、城镇居民中的民兵或青壮年组成,汛前登记造册。一旦出现险情灾情,立即出动投入抢救。

三是机动抢险队。在一些主要江河堤段和重要工程建立训练有素、技术熟练、反应迅速、战斗力强的机动抢险队,主要承担技术要求高的险情抢护。县防指已组建起机动抢险队,配备有基本的抢险设备。

c.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预备役部队、消防救援队伍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和突击力量。

d.调动防汛抢险队伍程序: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工程管理单位所管理的防汛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调动;若需上级或同级的其他区域防汛抢险队伍支援,则应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申请,由其负责调度,统一调动。

e.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一般情况下,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市防指申请,由市防指向军分区提出具体要求,由军分区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安排。申请调动部队时,应说明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f.动用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由县委或县政府向县武警中队提出兵力需求。提出兵力需求应说明使用兵力的时间、地域、任务、力量规模等,并通报已采取措施。

(2)抗旱队伍

a.各级防汛抗旱机构动员各方面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在旱区组织起群众性的抗旱队,乡自为战、村自各战、组自为战,抗御旱灾减少损失。

b.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建抗旱服务队,抗旱期间发挥骨干作用。为旱区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租赁抗旱机具和物资,做好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c.有抗旱任务的工程管理单位是抗旱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县人影工作部门根据旱情发展和有利作业的天气气候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消防部门在紧急情况下出动消防车辆解决人饮水困难。

5.2.3  抢险设备、供电保障

县工信局、县供电公司及其下属各供电所,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协调安排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抢险设施、供电以及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部门在防汛抗旱期间特别是抗洪紧张阶段,应准备足够的车辆、船舶,随时待命启动,优先保证防汛车辆的通行和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紧急防汛期,负责河道禁航保障。特别急需时,提供应急抢险、救灾解困的航空运输保障。

5.2.5  医疗保障

县卫健委、县疾控中心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回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和武警部队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盗窃防洪抗旱物资设备等违法行为,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以及重要领导视察的安全保卫工作。

5.2.7  物资保障

(1)防汛物资筹集和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以及“按需定额储备、讲究实效、专物专用”的原则,采取国家、省级、地方专储和单位、群众筹集相结合的办法。

县防指指定县林业局、县住建局、县供销社、县城投集团公司、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等防汛成员责任部门负责按计划储备抗洪抢险设备和物资。县防指按计划储备潜水设备、发电机、移动照明系统、冲锋舟、防汛快艇、土工布、帐篷、雨衣等,用于工程抢险及救助转移被洪水围困群众。防汛任务繁重的沿河乡镇,按具体任务要求,分配各家各户一定数量的编织袋。县防指和工程管理单位相应设立防汛仓库,根据本地抗洪抗旱的需要和具体情况,按计划储备相关物资。

(2)物资调拨

a.物资调拨原则。实行“先近后远,先下后上,先主后次,急用优先”的原则。

b.物资调拨程序。首先调用防汛抢险地点附近的乡镇和工程管理单位的防汛物资,如实在不能保证需要,则申请上级进行物资支援。当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县级储备的防汛物资出现严重短缺时,则由县防指向市防指和省防总请求物资支援。

c.当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防汛抗旱急需时,及时启动有关生产流程和生产设备,紧急生产、调拨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开征集。

5.2.8资金保障

1)防汛抗旱资金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鼓励社会各界采取多种形式资助防汛抗旱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分级负责,从财政性资金中统筹安排,用于防汛抗旱工作。

2)防汛抗旱资金主要用于防洪抗旱规划的编制及防洪抗旱工程和非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遭受水旱灾害地区的抗洪抗旱和水毁工程修复,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和运输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允许列支的其它方面。防汛抗旱资金应严格执行有关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按规定的使用开支范围,确保专款专用。

3)防汛抗旱资金,由以下几部分组成:中央补助的特大防汛经费、特大抗旱经费和应急度汛资金;省、市财政安排的防汛抗旱经费;县财政安排的防汛抗旱经费;乡镇和群众自筹的防汛抗旱经费。按照《江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水利建设基金一部分用于防洪和抗旱。

4)县乡财政还应安排救灾资金,当灾民基本生活经费发生困难时给予专项补助。财政、审计部门加强防汛抗旱和救灾资金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5.2.9社会动员保障

1)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责任,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加防汛抗旱工作的责任。当发生水旱灾害,要广泛动员全社会参加防汛抗旱,搞好这项艰巨庞大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2)汛期和旱季,县防指及时编发《防汛抗旱简报》和《情况反映》,定期和不定期在防汛信息网和有关新闻媒体发布防汛抗旱信息,以引起各级领导和全社会的关注。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防汛抗旱和灾后重建工作。

4)防汛抗旱的关键时期,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负责制应发挥突出的作用,领导要靠前指挥,坚持在第一线组织指挥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3技术保障

5.3.1 建设防汛抗旱指挥系统。

1)建立完善县防指防汛通信与计算机网络系统。

2)加强现有水文自动测报系统管理维护,确保水情信息在10分钟内传递至县防指。

3)建立水文综合数据库、防洪工程数据库和江河的地理、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各类防汛信息的快速查询,为防汛决策提供支持。

4)建立完善梅江及琴江一级支流实时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

5)建立主要河流、各大中型水库防洪联合调度系统,实现适时制定和优化洪水调度方案,为防洪决策提供支持。

6)建设全县墒情监测和抗旱信息管理系统,为宏观分析全县抗旱形势和作出正确的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7)县防指建立专家组,由气象、水文、工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当发生水旱灾害时,则统一调派专家参加会商,或赴发生工程险情的现场指导抢险,以及指导抗洪抗旱救灾等。

8)建立防汛抗旱物资及抢险、抗旱队伍信息管理系统。

9)利用现代通信和计算机技术(如GPSGISRS)建立现代化防汛指挥体系。

10)建立洪旱灾预测及灾后评估系统。建立灾后总结反思机制,提高防灾抗灾能力。

5.3.2 开展防洪抗旱新技术研究

1)抢险新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2)水工程除险加固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

3)抗旱新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

4)节水灌溉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

5.3.3  完善干旱、暴雨等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分析处理、信息传输和信息综合加工为主体的预警系统,提高干旱、暴雨灾害预警能力。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5.4.1 公众信息交流

1)防汛抗旱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发生大范围的流域性降水,一级支流超警戒水位以及暴雨引发的山洪造成严重影响或多个乡镇出现中度干旱时,县防指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3)防汛抗旱的重要信息交流,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定的发言人,通过防汛信息网络和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

5.4.2培训

1)按分级负责开展培训原则。县防指负责乡镇防汛负责人、中小型工程等防汛抢险技术负责人的培训。县防指正副指挥长和大型工程防汛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机动抢险负责人则由市防指负责培训。

2)培训工作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举办一次培训。同时,培训要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真正收到实效。

5.4.3 演习

1)各级防指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特别是抗洪抢险和疏散撤离灾区群众的演习,以检验、完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演习结束后进行总结。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的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水上舟桥抢险队要加强水上救援演习。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抢险救灾演习,由县防指负责组织,一般23年举行一次。

4)山洪灾害防御演习,由县防指负责组织,每年举行一次。

6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救灾

6.1.1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时,视严重程度和涉及范围,各级人民政府相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出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

6.1.2 应急部门负责灾区特别是洪涝灾区的灾民生活救助。负责调配救灾款物,安置灾民,灾民倒塌房屋重建,保证灾民吃、穿、住等基本生活必需。

6.1.3 卫健部门组织救治灾区伤病人员和指导环境消毒,对重大疫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1.4 当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物进行清除,保护灾区正常生活环境。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水旱灾害过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查清、汇总防汛抗旱抢险料物的消耗情况,做好后续补充工作。

6.3 水毁工程修复

6.3.1 对影响当前防洪、抗旱和城乡供水的水毁工程,应抓紧摸清情况,制定计划、实施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其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也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 遭到水毁的交通、电力、通信、气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及时修复,恢复功能。

6.4灾后重建

洪涝灾害发生后,按照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各相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共同实施灾后重建工作。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若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

6.5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6.5.1 调查和总结

水旱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县防指按照有关程序组织事件调查,并对应急工作全过程进行总结,提出调查报告和总结报告,报县应急委员会。

6.5.2 防汛抗旱评价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防汛抗旱过后都应从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差距。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格、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指出努力方向,进一步把工作做好。

6.6 保险理赔

各保险机构成立应急工作组,积极配合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切实做好救灾理赔工作,并在第一时间启动保险理赔应急预案,统筹调配人员和物资,深入灾区一线,开展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

7 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7.1.1 雨量:雨量的等级分为小雨、中雨、大雨、暴雨、大暴雨、特大暴雨六级,通常按其24小时降雨强度划分如下:

等级

小雨

中雨

大雨

暴雨

大暴雨

特大暴雨       

强度

R10

10R25

25R50

50R100

100R250

R250

7.1.2  水位:指江、湖、水库的水面比固定基面高多少的数值,通常反映河水上涨或下降的标志。防汛抗旱通常用的特征水位有警戒水位,保证水位和汛限水位。

水位采用吴淞高程系统。

1)警戒水位:指江河漫滩行洪,堤防可能发生险情,需要开始加强防守的水位。

2)保证水位:指保证堤防及其附属工程安全挡水的上限水位。

3)汛限水位:指水库在汛期允许兴利蓄水的上限水位,也是水库在汛期防洪运用时的起调水位,每年汛前由相应权限的防汛主管部门审批核定。

7.1.3 洪水:指暴雨或迅速的融冰化雪和水库溃坝等引起江河水量迅猛增加及水位急剧上涨的自然现象。

1)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2)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3)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4)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遇的洪水。

洪水要素:包括洪峰水位(流量)或时段最大洪量等,可依据河流(河段)的水文特性来选择。

7.1.4 干旱:通常是指某持续时段内,自然降水较常年同期均值显著偏少的一种气候异常现象。

7.1.5 农业旱情:耕地或农作物受旱情况,即土壤水分供给不能满足农作物发芽或正常生长要求,导致农作物生长受到抑制甚至干枯的现象。

7.1.6 因旱饮水困难:指由于干旱造成城乡居民临时性的饮用水困难,属于长期饮水困难的不应列入此范围。

7.1.7 干旱的等级分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特大干旱四级,干旱等级划分如下;

1)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为30%以下,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总人口的比例为20%以下。

2)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为30%-50%,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总人口的比例为20%-40% 

3)严重干旱:受旱区域面积占受旱区域作物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为50%-80%,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中占所在地区总人口的比例为40%-60%

4)特大干旱:受旱区域面积占受旱区域作物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为80%,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总人口的比例为60%以上。

7.1.8 紧急防汛期:当江河、湖泊的水情将要超过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当汛情趋缓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适时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7.1.9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1.10 降雨笼罩面积:降雨笼罩范围的水平投影面积,以“平方公里”计。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管理,每五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由县防办召集有关部门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县政府办备案。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预案,制定本乡镇、本部门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县政府和县防办备案。

7.3奖励与责任

汛期过后,县乡两级防指应及时进行总结、评比等工作。对防汛抗旱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防汛纪律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防汛办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  附件

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1.《关于(突发水旱灾害)预警公告》

2.《关于启动(突发水旱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3.《关于(突发水旱灾害)的情况报告》

4.《关于(突发水旱灾害)的情况续报》

5.《关于(突发水旱灾害)的情况通报》

6.《关于结束(突发水旱灾害)应急状态的公告》

7.《关于(突发水旱灾害)的新闻发布稿(1)》

8.《关于(突发水旱灾害)的新闻发布稿(2)》各种规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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