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在森林防火区
野外用火的通告
为严防森林火灾,维护林区稳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并向社会公布。
二、森林防火重点期内(每年10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全省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一切违法违规野外用火:
1.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2.禁止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烧秸秆;
3.禁止吸烟、野炊和烤火;
4.禁止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5.禁止未经批准擅自炼山、焚烧疫木。
三、违反上述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全省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支持森林防火工作,自觉遵守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发现违规用火和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
报警电话:12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