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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县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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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县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增强涉企政策制定的科学性、规范性、协同性,充分发挥企业家作用,更好推动各项政策落实落细,推进“放管服”改革,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政策环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业和部门涉企专项政策的制定,要充分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编制和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和改革政策、行业标准和规范,制定市场准入、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专项政策,政策制定部门要充分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

第三条  全县全局性涉企重大政策的制定,要在一定范围内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区域发展规划、制定重大改革方案和对外开放政策、分析经济形势和制定宏观调控政策、研究布局重大建设项目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改革、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牵头部门要在一定范围内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

第四条  保密和重要敏感性事项涉企政策的制定,要尽可能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文件出台前依法需要保密的涉企政策和重要敏感事项,政策制定部门可视情况,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尽可能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

第五条  政策起草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精准掌握企业政策需求,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书面发函、主动上门、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广泛听取企业家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针对企业痛点难点问题研究提出政策举措。特别是对不同企业、行业影响存在较大差别的涉企政策,应注重听取各类有代表性的企业家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所选企业家代表应兼顾不同所有制、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做到覆盖面广、代表性强。对关系企业切身利益、专业性较强的涉企专项政策,可吸收相关领域专家、企业家代表等共同参与起草,拓宽听取意见的渠道。涉企政策发布前,审核环节要充分考虑是否充分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未征求企业家意见建议的涉企政策,相关审核机构可以退回起草单位补正材料。

第六条  涉企政策出台前,适宜公开征求意见的,要利用政府门户网站、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实体政务大厅、移动客户端、广播电视等线上线下载体,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一般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各政策起草部门要主动与各平台对接,将意见采纳情况以适当方式反馈。对合理的意见建议,应充分吸收采纳;对不予采纳的,应在反馈时说明理由。

第七条  积极发挥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建立企业家数据库,有针对性地选取企业家和商会代表,积极参与涉企政策制定,不断优化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进一步完善民营企业家人才库,为合理选取相关领域企业家代表提供支撑。

第八条  畅通政策咨询、意见建议、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监督举报渠道,及时掌握企业家、社会公众对涉企政策的意见动态。用好政企对接座谈会等政企对接方式,积极培育新渠道,拓宽民营企业问题反映途径。与企业直接相关的、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专项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外,牵头起草部门要采取召开企业听证会、论证会、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

第九条  对企业家提出的意见建议,起草部门要认真梳理、逐条研究,充分吸收采纳合理的意见建议。在当前涉企政策中难以回应的,要专题研究并在后续涉企政策制定中予以回应。确属难以采纳的,要列明理由并以适当方式与企业家做好沟通。意见采纳情况要向社会公布或向企业家反馈。

第十条  政策出台后,起草部门要加强涉企政策实施效果监测,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评价意见和完善建议,可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政策实施后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有关制度立改废释的依据。对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确有必要调整的涉企政策,要听取企业家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按程序调整,并做好工作衔接。对可能增加企业成本、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政策调整,应在听取相关行业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合理设置缓冲过渡期,给企业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

第十一条  涉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定实施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