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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都县重大项目库管理办法& #40;试行& #41;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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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驻县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宁都县重大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都县重大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项目工作,提高项目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通过项目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县重大项目库是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管理的基础和重要依据,是管理全县重大项目的重要方式和手段。重大项目库建设坚持科学规划、结构优化、远近结合、适度超前、适时更新的原则,按照“建设一批、立项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的要求,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项目库的管理

第三条  县级重大项目库由县发改委(县项目推进中心)负责建设,指定专职人员管理。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应建立本级重大项目库,明确本单位项目库管理人员,负责项目录入、调度、退出,形成全县统一、系统完整的项目管理体系。

第四条  重大项目库由在建项目库、近期项目库和远期项目库3部分组成。已开工建设的项目或续建项目纳入在建项目库;正在推进前期工作的项目纳入近期项目库;计划、规划建设项目纳入远期项目库。

第五条  重大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将谋划、包装、筛选、申报项目列入重要工作日程,适时调整更新项目库,滚动储备。对于前期工作已经结束并已开工建设的近期项目,应及时转入在建项目库;对开展前期工作的远期库项目应及时转入近期项目库;对因各种原因中止推进前期工作的项目应及时从项目库中撤出;已经竣工的项目,竣工当月应从在建项目库中移出。

第六条  建立县重大项目管理系统,实行重大项目库信息化管理,开展入库项目申报、筛选、审核、查询、调度等工作。申报中央预算内、省基建、地方政府专项债、省大中型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导入国家重大项目库。

第七条  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省、市、县工作部署,及时策划、开发、论证、筛选重大项目,经乡镇、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通过县重大项目管理系统录入并推报县发改委。

第八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乡镇重大项目开发进行业务指导;县发改委负责征集全县重大项目,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论证、筛选、审核后,纳入县级重大项目入库管理。

第九条  项目库的运行和管理工作包括:

()对入库项目的征集、录入、申报、评价审核、更新、出库;

()对入库项目的调度、推进及日常管理;

()对项目库管理系统的维护。

第三章  项目入库的条件

第十条  县级重大项目库入库项目应符合国家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符合省、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社会稳定、安全生产、资()源节约、技术进步及国家相关法律等标准和要求,重点从下类项目中选定:

()重大产业布局、产业结构调整、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等重大项目;

()交通、能源、通信、新型基础设施以及城市建设等重大项目;

()民生工程、旅游、社会事业等重大项目;

()区域合作类重大项目;

()其他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

第十一条  县级重大项目库入库的社会及民间投资项目标准一般应在20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向国家和省市申报的争取资金、列入规划等且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

第十二条  纳入县级重大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应已完成签约,或已列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  纳入县级重大项目库的项目应达到项目建议书以上深度,具备相应的背景资料,包括项目名称、国内外投资者(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建设地址、项目建设必要性、投资总额、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效益、前期推进及审批手续资料、计划开()工时间、推进进展阶段、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第四章  重大项目开发

第十四条  县发改委根据国家投资导向和产业政策,结合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开发计划,明确项目开发内容、责任单位、开发深度等;负责开展全县项目开发业务培训、指导、协调、考核等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开发包括民间资本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含PPP等合作模式)。

第十六条 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是项目开发主体,应结合本乡镇、本部门资源优势和行业特点,提出项目开发方案,报县发改委梳理汇总,由县发改委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后,开展建议书编制、选址、可研编制并报批。

第五章  入库项目的调度

第十七条  对入库项目实行县领导挂点推进制。建立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个责任单位、一支服务队伍、一套推进方案、一抓到底的“六个一”推进工作机制,集中各种要素资源,全力抓好重大项目的跟踪推进,加快重大项目落地、开工、建设和投产。

第十八条  建立全县重大项目调度制度。对入库项目进行全方位的跟踪调度,及时协调解决推进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县重大项目调度会议。

第十九条  建立月调度工作制度。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每月25日前完成更新当月重大项目入库、出库情况及推进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加强储备重大项目的宣传推介。发改、工信、商务、住建、农业农村、文广新旅等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以及其它有效宣传方式,宣传推介重大储备项目,扩大项目影响力,广泛吸引国内外投资者,为项目招商引资创造条件。

第六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保障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入库政府投资,纳入重大项目管理且完成初步设计批复的可申请前期工作经费(审批表附后),经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县政府批准拨付。

第二十二条  县发改委根据职责对重大项目库的进展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以下情况:

  ()开发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

()项目投资情况是否属实,是否符合国家、省、市、县规划和产业政策;

(三)是否按年度计划开发提报项目;

(四)项目如期开工情况;

(五)开工项目时序进度及概算执行情况;

(六)建成项目竣工验收情况;

(七)对项目建设慢作为、不作为的单位下发督办函,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进行全县通报;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报请县领导开展约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宁都县入库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审批表宁府办发(2021)3号 附件关于印发宁都县重大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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