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15日,县城管局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将《宁都县城区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送至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交管大队、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改革委、县行政审批局、城投公司、源盛公司等10个单位征求意见建议,并在县人民政府网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2024年5月17日,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曾富有同志主持召开县城管委会议,再次要求各参会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共收到4个单位回复意见,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提出修改意见,建议采纳,县水利局、县交管大队回复无意见,其余单位未回复意见,视为无意见。具体回复意见如下:
1.县自然资源局:建议将“第二条 在城区市政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以及对市政工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修改为“第二条 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市政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以及对市政工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建议采纳)。
2.县住建局:建议将“第五条 县住建局为市政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市政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县城管局、县水利局、县交管大队等市政设施接管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县城管局负责城市的道路(含车行道、人行道)、夜景照明、园林绿化、环卫、农贸市场、停车场、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设施;县水利局负责水利设施;县交管大队负责城市交通设施”修改为“第五条 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水利局、县交管大队按照各自职责划分对市政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县城管局负责监管排水(含污水处理)、夜景照明、园林、环卫和道路桥梁的维修改造工程,县住建局负责监管新建道路、桥梁工程等;县水利局负责水利设施;县交管大队负责城市交通设施”(建议采纳)。
建议将“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在开工前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在开工前按照有关程序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议采纳)。
建议将“第十三条 市政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市政工程项目实施工程质量监督”修改为“市政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已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市政工程项目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建议采纳)。
建议将“第十六条 对不按图纸等要求施工的,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处罚,保证工程质量”修改为“对不按图纸等要求施工的,限期整改,保证工程质量”(建议采纳)。
建议将“第二十一条 测绘单位删除”(建议采纳)。
建议将“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合同约定的项目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需经建设单位同意,按有关程序办理并报市政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合同约定的项目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需经建设单位同意,报主管部门审批,按有关程序办理”(建议采纳)。
建议将“第三十八条(六)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的有关人员依法调查,并将违法违规情况移交行政执法部门”修改为“(六)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的有关人员依法调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建议采纳)。
建议将“第四十条 在项目施工期间,深入现场指导,加强质量监督管理,发现不按图纸施工、偷工减料、材料不合格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书面送达建设单位,责令责任主体限期整改”修改为“接管单位应加强建设单位和各方主体的指导,发现有不按图纸施工、偷工减料、材料不合格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书面反馈至建设单位,由监理单位下发整改通知单,责令责任主体限期整改”(建议采纳)。
建议将“第四十七条 城区市政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达到施工质量保修期限(以施工合同规定为准)具备验收移交条件的,在工程施工保修期限满的前二个月建设单位应向市政设施接管单位申请验收移交,按《宁都县城区市政设施验收移交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修改为“具备移交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市政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后,由市政设施建设单位向接管单位提交市政设施移交申请,经复验合格的,方可申请移交,对移交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由接管单位书面反馈至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责成施工等责任主体单位返修整改到位后,予以接管,接管单位不得无故拒绝接收移交”(建议采纳)。
2024年6月4日至2024年7月4日,县城管局在宁都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发布《宁都县城区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