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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都县火车站综合客运枢纽工程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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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都县火车站综合客运枢纽工程

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属、驻县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宁都县火车站综合客运枢纽工程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宁都县火车站综合客运枢纽工程建设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推进宁都县火车站综合客运枢纽工程建设,切实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味,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宁都县城规划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宁府发〔2011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根据城市规划和宁都县火车站综合客运枢纽工程建设需要,房屋征收范围为:按工程建设规划图纸标定的征地红线图确定,标定范围内涉及的建筑物、构筑物均需征收。

二、征收实施单位及征收补偿安置对象

本次房屋征收的主管部门为县住建局,实施单位为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竹笮乡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县城投集团公司及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征收范围内合法的房屋所有权人为本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

三、征收时限

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必须在20199月底前做好房屋征收准备, 2019101日开始实施房屋征收,力争20202月底前全部搬迁完毕,被征收人按要求拆除被征收房屋,清理完毕建筑材料和场地。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登记证》、本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需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到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四、被征收房屋合法性认定

(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原则上以被征收人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登记证》为依据。

(二)被征收的房屋基本情况核实公布之前,对产权不明或对产权有争议的被征收房屋,经协商、调解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依法拆除;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三)多户共有的无证百年老房或祖传众厅(祠堂),不以户头为单位,以该宗土地的主体房屋实际占地面积进行补偿安置。

(四)对未能提供合法房屋、土地权证又有明确产权人的, 以《宁都县城规划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宁府发〔201115号)出台时间为界限,分之前、之后两种情况进行认定。

1.2011920日之前的,分是否经乡、村两级同意两种情况进行认定。

1)经乡、村两级同意,符合“一户一宅”的,按现行标准子以补偿并安置,但不奖励;不符合“一户一宅”的,按现行标准予以补偿,但不安置、不奖励。

2)未经乡、村两级同意,符合“一户一宅”的,按现行标准的80%予以补偿并安置,但不奖励;不符合“一户一宅”的,按现行标准的80%予以补偿,但不安置、不奖励。

2.2011920日之后的,严格按照《宁都县县城规划违法违章建筑处理暂行办法》(宁府发〔20132)处理。

五、房屋征收协议签订

1.有合法房屋、土地权证的,被征收人与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2.无合法房屋、土地权证的,被征收人与竹笮乡政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六、补偿安置方式

本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采取以下二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一)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一次性作价补偿,不再另行安置。

(二)返还建设用地。选择返还建设用地的,征收房屋地上建筑部分,按房屋结构结合成新实行协议补偿,并集中安置。返还的建设用地集中安置具体地点以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图纸为准。

七、补偿标准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书面要求进行评估,索要评估报告,依评估报告评估的价格进行补偿(按宁府发〔201115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

(二)选择返还建设用地由被征收人自建的,在计算征收房屋补偿时,征收房屋地上建筑部分补偿标准(以下均为十成新)为:钢混结构650/m2、砖混结构560/m2、砖木结构440/m2、土木结构为320/m2、附属建筑一律为100/m2、庭院面积一律按65/m2予以补偿。房屋按使用年限折旧计价。

内部设施和装修装饰项目按宁府发〔20111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三)征收住宅房屋,征收人还应当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

1.搬迁补助费为每户3000元。

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公告之日发布时家庭人口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自房屋征收之日起补助至供地后一年。

(四)切实做好房屋征收后的后续服务工作

1.竹笮乡政府、县城投集团公司为房屋征收后续服务工作的责任主体,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供电公司、供水公司等单位共同参与做好后续服务工作,具体包括:安置点选址、征用、规划、三通一平以及安置房立面规划、组织报建、建房放线和建房过程中的纠纷处理,在建房户缴清各种费用的前提下,为其后续土地、房屋证书办理等方面提供服务。安置点“三通一平”土地平整由竹笮乡政府负责,通电由县供电公司负责,通水由县供水公司负责,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2.费用收取。按照各部门职能,依法依规收取费用,并负责处理相关问题,主要有:

1)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收取建设用地有关费用;

2)县住建局负责收取工程建设规费;

3)竹笮乡政府负责代收返还建设用地过程中房屋被征收人不足部份购地款,并及时上缴县财政。

4)县住建局负责代收公共设施配套费,并及时上缴县财政。

3.返还建设用地办证

(1)持有合法房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宁府发〔201115号文件执行,即房屋征收前属那类土地就办那一类性质土地权属,符合购地条件购买的土地按有关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予以办理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证。

2)无合法房屋、土地使用权证的,由竹笮乡统一登记造册并经村、乡签字盖章后报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等职能部门审核办理。

(五)地下管线和空中架设线路的迁移,按照“谁拥有产权谁负责”的原则,由产权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迁移完毕,不予补偿。

八、补偿款支付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在房屋及其附属建筑拆除完毕、完成场地清理、经房屋征收人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全部征收补偿、补助款。

(二)选择返还建设用地的:在完成房屋、附属建筑拆除,清理完毕场地,经房屋征收人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所有的征收补偿、补助款。

九、房屋征收安置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补偿后由被征收人自行安置。

(二)被征收人选择返还建设用地安置的,不以户头为单位返还,返还面积以认定的合法建筑占地面积区分住宅用地和临路(街)店面用地,按一定比例返还。

选择临路(街)店面用地的返还面积以认定的合法主体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按10.6返还,比例返还后的面积档差参照住宅用地的档差执行。临路(街)建设用地单个店面开间建设的长、宽及立面造型等以规划确定的为准,先行征收的被征收人具有优先选择返还临路(街)建设用地权,选完为止,未选到临路(街)建设用地的,只能选择非临路(街)住宅建设用地。

选择非临路(街)住用地的返还面积按认定的合法主体房屋占地面积11返还。

(三)返还建设用地的标准:

1.征收主体房屋占地60 ㎡以下的(含本数),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实际占地面积比例返还后,不足60 ㎡的,不足部分被征收人可向征收人购买。但返还面积和被征收人可购买面积之和不得超过60㎡。

2.征收主体房屋占地60㎡以上(不含本数)、90㎡以下(含本数)的,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实际占地面积11返还后,不足90㎡的,不足部分被征收人可按评估价向政府购买,但返还面积和被征收人可购买面积之和不得超过90㎡。

3.征收主体房屋占地90㎡以上(不含本数)、120㎡以下(含本数)的,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实际占地11返还后,不足120㎡部分,被征收人可按评估价向政府购买,但返还面积和被征收人可购买面积之和不得超过120㎡。

4.征收主体房屋占地120㎡以上(不含本数)不足150㎡的返还120㎡,150㎡以上(含本数)不足180㎡的返还150㎡,180㎡以上(含本数)只返还180㎡,未返还部分由政府按评估价予以收购。

(四)返还建设用地标准外的被征收人购买价和收购价。

1.按标准比例返还后,不足相应返还占地面积的,按以下价格购足:

1)不超过被征收用地面积部份:店面用地按1000/㎡标准购买;住宅用地按600/㎡标准购买;

2)超过被征收用地面积部份:店面按1500/㎡标准购买;住宅按600/㎡标准购买。

2.按比例返还超过返还档差部分不予返还,未返还部分:店面用地按1500/㎡标准收购;住宅用地按600/㎡的价格予以收购。

(五)选择返还建设用地的安置原则

1.实行“谁先征收、谁先安置”的原则,由先签订协议、腾空和拆除房屋,清理完场地并验收合格的被征收人优先在集中安置地中选择具体的建房地块。

2.实行集中安置原则。在集中安置地中建房必须符合规划要求。按照“统一规划放线、统一层高限制、统一立面造型”的三统一原则,并在规定时间段按时施工完毕。

3.返还的建设用地按规划部门设计为准。

(六)被征收人在返还建设用地上建房,新建房屋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部分应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为:非临路(街)住宅30/㎡;临路(街)店面及二层以上住房60/㎡。被征收人选择临巷道建设用地的,临巷道60 ㎡用地价格增加30/㎡。

十、奖励措施

按期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如期搬迁、拆除房屋、完成场地平整并验收合格的被征收人,给予房屋地上建筑物补偿总额的10%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符合上款规定条件的,新建房屋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免收建设规划、土地办证、房产办证规费。超面积部分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十一、建设管理规定

(一)要求返还建设用地的被征收人,在土地选定以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征收人结算缴纳所有的款项。

(二)要求返还建设用地的被征收人,必须按照规划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签订规划履约合同书。

十二、对拒绝征收房屋的处理

宁都县火车站综合客运枢纽工程建设是涉及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依法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由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由县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期限内拒不拆除、搬迁的未批先建的建筑,一律依法拆除,拆除后不予补偿安置。

对拒不征收的被征收人,依法实行货币补偿,不返还建设用地。对因此而增加的代履行费用,在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款中扣除。

对拒不征收的被征收人,将采取补偿款提存、行政机关裁决、司法强制征收的办法进行处理,实行货币补偿,不返还建设用地,对因此而增加的费用,在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款中扣除。

十三、本方案未明确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宁都县房屋征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本方案由宁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