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江镇背村村、下廖村、刘坑村、竹笮乡赤坎村、布头村:
因城市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文件规定,拟征收梅江镇背村村、下廖村、刘坑村、竹笮乡赤坎村、布头村范围内集体土地共12.925公顷。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拟征土地用途
教育、体育、工业、城镇住宅、城镇村道路、零售商业项目项目。
二、拟征土地位置
四至范围界线详见《用地勘测定界图》。
三、拟征土地补偿标准
(一)宁都县征地的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按《关于贯彻落实全省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宁府字[2016]8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如下表:
宁都县分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
区域范围 |
统一年产值标准 |
补偿倍数 |
征地补偿标准 |
青苗补偿标准 |
合计 |
梅江镇刘坑村、背村村、下廖村、北门村、西厢村、河东村、土围村、高坑村、庵边村、水东村、志坑村、七里村、迳口村、新庄村,竹笮乡九塘村、大富村、赤坎村、布头村、竹笮村 |
2317 |
17.0 |
39389 |
2000 |
41389 |
梅江镇罗江村、吴家村、罗家村、黄贯村、碧岸村、湖田村、老溪村、赖坑村、长木村、小湖村、雪竹村,田头镇,长胜镇,青塘镇,黄石镇,赖村镇,黄陂镇,竹笮乡新街村、松湖村、小坑村、鹅婆村、侧排村、水口村,对坊乡 |
2200 |
17.0 |
37400 |
2000 |
39400 |
石上镇、东山坝镇、洛口镇、会同乡、湛田乡 |
2051 |
17.0 |
34867 |
2000 |
36867 |
固村镇、安福乡、固厚乡、田埠乡 |
1958 |
17.0 |
33286 |
2000 |
35286 |
小布镇、东韶乡、钓峰乡、大沽乡、肖田乡、蔡江乡 |
1938 |
16.0 |
31008 |
2000 |
33008 |
附注:1、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使用于征收集体农用地水田的补偿测算;征收其它集体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测算,按以下规定执行:(1)林地、未利用地等其它地类土地补偿标准及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构筑物及各类苗木补偿原则上按原标准执行。即林地土地补偿标准为11000-14000元/亩,未利用地土地补偿标准为10000元/亩,耕地、林地、未利用地、青苗补偿费为2000元/亩。(2)菜地、鱼塘、精品果园、坡度在25°以下以及其他园地土地补偿标准参照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
2、国有农用地补偿安置参照执行;
3、新增的乡(镇)、村,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费参照宁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都县城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宁府发[2011]1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拟定安置途径
拟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依据《关于印发宁都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府字[2016]17号)文件规定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下发后,将组织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并在《征地调查统计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统计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宁都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