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加油站布局,提升国道服务标准,优化营商环境。依据宁都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拟征收池布村大路背小组农村集体土地用于加油站项目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规划用途
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公共设施项目用地。
二、征地位置
拟征收土地位于池布村大路背小组。具体征收范围见征地红线图。
三、征地权属单位
本次拟征收池布村大路背小组的农村集体土地。
四、征收主体、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宁都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宁都县自然资源局
实施单位:石上镇人民政府
五、征地面积及主要地类
1.拟征地面积约16亩,具体征地面积以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征地测量报告面积为准。
2.主要地类以现场调查确认的结果为准。
六、征地补偿、青苗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文件和《关于贯彻落实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府字〔2020〕1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如省政府出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新规定,则按省政府新规定执行)。青苗、附着物补偿叁照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七、安置政策
安置政策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关于印发宁都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府字〔2016〕17号)、《关于规范江西省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21〕15号)执行。
八、告知期限
本告知期限自2023年5月4日至2023年5月16日。
九、自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的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十、本告知书下发后,将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青苗、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拟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其他青苗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应予以配合。
十一、在拟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土地或青苗、附着物权属有争议的,凭有关合法的权属证件或其他合法资料,及时向县自然资源局或相关部门申请权属纠纷处理。
特此告知。
联系单位:宁都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地点:宁都县登峰大道50号
联系人员:黎继安
联系电话:0797-6815129
宁都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