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宁都县存量房(住宅•非住宅)交易计税基准价格近十年未进行调整,部分存量房住宅数据未采集及评估录入存量房交易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有关要求,经委托合法的中介机构对位于宁都县县城住宅•非住宅存量房进行采集评估,并通过广泛论证,决定对宁都县存量房(住宅•非住宅)交易计税基准价格进行调整,调整的计税基准价格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宁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