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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383吴村至东韶段、X385谢家窝至南岭段公路改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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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X383吴村至东韶段、X385谢家窝至南岭段公路改建项目的用地需要,依据宁都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拟征收东韶乡、洛口镇、肖田乡范围内的部分村组集体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规定。经宁都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公告如下:

一、规划用途

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二、征地位置

拟征收土地位于东韶乡永乐村河塘组,东韶村竹里组、东门前组,洛口镇员布村枧坑一组、枧坑二组、谢坊组、球田村球田组、上坎组、勺元组、大坑组、高田组、石井头组,灵村村谢家窝一组、谢家窝二组、建红组,南岭村排上一组、排上二组、围里一组、围里二组、王泥田一组、王泥田二组,肖田乡吴村村上店组、街上组、内村组、外村组。具体征收范围见征地红线图。具体征地位置以《关于X383吴村至东韶段、X385谢家窝至南岭段公路改建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明确的征收土地红线为准。

三、征地面积及青苗、附着物数量

(一)征地面积

具体征地面积以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征地测量报告为准。

(二)地上附着物、构筑物数量

以现场实际清点或丈量为准。

四、征地补偿标准及支付对象

(一)征地补偿

征地补偿按照《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水田、菜地、旱地、鱼塘、精品果园:洛口镇补偿标准45700元/亩,东韶乡、肖田乡补偿标准41100元/亩;

2.林地:洛口镇补偿标准31990元/亩,东韶乡、肖田乡补偿标准28770元/亩;

3.未利用地:洛口镇补偿标准27420元/亩,东韶乡、肖田乡补偿标准24660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

参照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松树、杉树:小树5元/棵,中等树15元/棵,大树25元/棵;

(2)脐橙、沙田柚:1-2年20元/棵,3-4年40元/棵,5-10年80元/棵,11-15年100元/棵,16年以上30年以下150元/棵;

(3)柑桔:3年以内树龄及缺乏管理的小老树10元/棵,初果期30元/棵,盛果期50元/棵;

(4)樟树:幼小树10元/棵,10公分左右100元/棵,20公分左右1000元/棵,30公分左右2000元/棵,大树4000元/棵;

(5)油茶树:小树4元/棵,中等树6元/棵,大树20元/棵;

(6)落叶果:20元/棵;

(7)杂树:小树5元/棵,中等树10元/棵,大树15元/棵;

(8)粪池:150元/只;

(9)粪缸:80元/只;

(10)坟墓:1000元/座;

(11)沼气池:900元/座;

(12)沉井:200元/口;

(13)压井:500元/口;

(14)倒水井:150元/米;

(15)化粪池:600元/座;

(16)水池:60元/平方米;

(17)石混塘坎及挡土墙:90元/立方米;

(18)围墙:15元/平方米;

(19)砖混及片石水沟:40元/平方米;

(20)涵洞:直径0.3米50元,直径0.5米75元,直径1米150元;

(21)新开鱼塘:500元/亩;

(22)简易建筑物:30元/平方米。

(三)支付对象

征地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属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农户或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费支付给农户或其他权利人。

五、安置政策

安置政策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关于印发宁都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府字〔2016〕17号)、《关于规范江西省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21〕15号)执行。

六、公告期限

本告知期限自2024年1月9日至2024年2月7日。

七、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对本方案有异议的,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应在本公告告知期限10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由县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按放弃听证办理。

联系单位:宁都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地点:宁都县登峰大道50号

联系人员:黎继安

联系电话:0797-6815129

宁都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