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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儿童福利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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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孤儿保障

(一)服务对象: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现行政策内容:孤儿按照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颁布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散居孤儿保障标准执行。根据赣州市民政局赣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2024年城乡困难群众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赣市民字〔2024〕14号文件要求,提高城乡机构养育孤儿、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最低保障,参照省定“四项标准“分别提升120元、90元、90元,90元。至每人每月1940元、1450元、1450元、1450元。

二、“福彩圆梦”孤儿助学

(一)资助对象:(1)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在江西省内。(2)18周岁前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就读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二)资助标准: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万元助学金,资助时限为孤儿入学就读期间。

(三)工作程序:

1.申请。助学金由本人提出申请。社会散居孤儿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孤儿由福利机构所属民政部门受理。

2.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受理材料报至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通过材料核实、家庭巡访、数据比对等多种方式,对孤儿身份、学籍等信息进行核实,10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确认为受助对象的,纳入“助学工程”。

3.发放。县级民政部门完成受理、确认工作后应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按月(从申请次月起发放)或按季度(从申请次月计发,每季度第一个月内发放)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本人的银行卡。

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

(一)保障对象:

1.父母双方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儿童:

(1)重残(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2)重病(根据当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赣卫医字[2017]110号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贫困人口重大疾病专项救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3)服刑在押(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

(4)强制隔离戒毒(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

(5)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

(6)失联(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

(7)被撤销监护资格(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8)被遣送(驱逐)出境(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2.父母一方符合上述8种情形之一另一方死亡或者失踪的儿童:(1)死亡:自然死亡、宣告死亡;(2)失踪: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二)申请流程: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或所在(居)民委员会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通过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查验,无法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验的,可由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查验内容主要包括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失踪或死亡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县级民政部门,不符合的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对查验结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县级民政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做到当月审批当月将儿童及其家庭信息录入系统,并从当月计发基本生活补贴;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

(一)资助对象:

1.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在江西省内。

2.18周岁前已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且年满18周岁后就读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二)资助标准: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万元助学金。

(三)工作程序:

1.申请。助学金由资助对象本人自愿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完成材料和内容真实性、有效性核验。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对查验结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资助对象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3.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确认为资助对象,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

4.发放。县级民政部门完成确认工作后,应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按月或季度将助学金发放到资助对象本人的银行卡。

五、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护理补贴

(一)补贴对象:具有江西省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持有残疾评定指定医院、县及县以上具备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的0-6岁(不满7周岁)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等就读高中、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可继续享受照料护理补贴。

(二)补贴标准: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参照特困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制定。各地可根据实际确定补贴标准,但不应低于省定标准;高于省定标准的,应按相关程序备案。

(三)审批程序:

1.社会散居补贴对象

①申请。社会散居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江西省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照料护理补贴申请表》并提供残疾证明材料。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残疾和就读证明材料。本人、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死亡证明、残疾证明、就读证明等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

②核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证明材料或告知承诺情况进行核验后,提出核验意见,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确认。为保护儿童隐私,应避免以公示方式核查了解情况。

③确认。县级民政部门收到核验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符合条件的,录入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从当月计发照料护理补贴(对本文件下发之前已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可以据实补发相应月份的照料护理补贴)。不予确认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补贴对象

①申请。儿童福利机构向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或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江西省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照料护理补贴申请表》并提供残疾证明材料;18周岁以上继续就读的,应提供就读证明材料。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代养的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委托机构向主管民政部门申请。

②确认。民政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核验、确认,符合条件的,录入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并从当月计发照料护理补贴(对本文件下发之前已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可以据实补发相应月份的照料护理补贴)。不予确认的应书面告知,说明理由。

(四)资金拨付:对社会散居的补贴对象,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儿童一卡通账户。对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补贴对象,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儿童福利机构。全额领取照料护理补贴的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但可同时享受康复救助等相关政策。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已享受特困人员护理补贴,但未达到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照料护理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