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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困难老年人福利补贴标准及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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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贴对象

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对象为具有江西省户籍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中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

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江西省户籍、年满60周岁的低保对象中没有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失能老年人和特困人员中的失能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

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低保对象中没有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特困人员中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的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分别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20%。

三、申领程序

(一)申请。申请老年人补贴需填写《江西省老年人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失能情况鉴定证明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在接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材料一并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全的,经办人员应及时通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审批。民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基本信息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公示7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供养服务机构,并告知原因。补贴资格审批合格的老年人自批准当月计发补贴。


江西省老年人补贴申请审批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