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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补贴及申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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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贴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江西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江西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二、补贴标准

  农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5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50元。

  城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6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70元

三、申领程序

  (一)自愿申请。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需填写《江西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提供居民户口本(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证(复印件),各一式两份,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还须提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在接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市、区)残联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全的,及时通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审核。县(市、区)残联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转送同级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四)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基本信息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公示7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其中一份审核合格的材料转送县(市、区)残联存档;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残联,并告知原因。审核合格的材料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汇总后会同县(市、区)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江西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