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基层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专题 > 政策文件

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宁都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标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 2022-07-25 16:53:0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驻县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宁都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标后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宁都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标后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县本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下同)、行业行政监督部门的标后监管职责,有效遏制工程项目围标串标、违法转包分包等行为,营造公平的市场秩序,促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等工程建设相关责任主体认真履职,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本级政府投资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建、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项目和非招标项目采购工程标后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标后监管以合同履约监管为主线,坚持“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实施标后监管的主体和重点监管内容:

(一)实施标后监管的主体为建设单位和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建设单位履行日常监管职责,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二)重点监管内容包括检查房建市政、交通、水利项目施工单位派驻人员是否满足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和合同相关约定情况;监理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及履职情况;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和履职情况,设计驻场人员到位情况以及设计工作完成情况;勘察单位履职情况以及勘察工作进度完成情况。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建设单位是标后监管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履行标的合同约定情况进行日常监管,监管期限起止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至合同履行约定结束之日止。

(一)对施工单位日常监管

1.是否按投标文件派出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房建市政项目主要技术人员为建造师、质量员、施工员、专职安全员等施工合同约定人员,交通项目为项目经理、项目总工、专职安全员等施工合同约定人员,水利项目为建造师、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施工合同约定人员;非招标项目至少建造师(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2名以上主要管理与技术人员到岗到位,执行人脸识别考勤制度是否到位;(要求进场施工后15天之内完成)

2.若发生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变更,是否按有关规定履行变更手续;

3.是否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在项目醒目位置设置内容和格式符合要求的施工现场公示牌。(要求进场施工后10天内完成);

4.是否存在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的行为;

5.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通常限定在中标单位领取中标通知书之日起7天内必须签订施工合同)签订正式施工合同,施工合同、投标文件明确工程施工进度要求,将主要机械设备准备到位并及时进场;

6.是否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工程建设标准;

7.是否合理使用安全文明措施费(含扬尘治理费);

8.是否严格落实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责任等制度和规定。

(二)对监理单位日常监管

1.是否按照工程项目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文件、施工承包合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和造价控制要求开展监理工作;

2.是否按投标文件派出主要管理人员,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中主要管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监理合同约定人员;执行人脸识别考勤制度是否到位(要求进场监理后15天内完成);

3.是否按有关部门规定,在项目醒目位置设计内容和格式符合要求的监理现场公示牌(要求进场监理后7天内完成);

4.若发生主要管理人员的变更,是否按有关规定履行变更手续;

5.是否存在挂靠、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行为;

6.是否按相关要求严格控制工程投资,对工程计量、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签证、工程清单以外的工程量签证及材料单价的调整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

7.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是否及时下达监理通知单、责令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暂停施工;

8.是否对安全文明措施费(含扬尘治理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9.是否严格落实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责任等制度和规定。

(三)对设计单位日常监管

1.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等相关规范及要求进行设计;

2.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设计业务的行为;

3.是否及时解决施工现场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得到设计问题通知后2天内解决);

4.发生设计变更时,是否按相关规定程序要求进行变更;

5.是否严格执行批复的初步设计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深度是否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设计合理使用年限;

6.有无参加建设工程桩基子分部工程、地基基础、主体、节能(含绿色建筑)分部工程验收并签署意见(适用房建市政、水利工程项目);

7.是否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险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是否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相关规定,参加涉及深基坑、高支模等危险工程的安全验收并签署意见(适用房建市政工程项目);

8.有无参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有无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签字确认并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工程的使用维护说明等。

(四)对勘察单位日常监管

1.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进行勘察;

2.编制的勘察文件是否真实、准确,勘察文件是否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施工和安全生产的需要(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3.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勘察业务的行为;

4.是否参与施工地基验槽、桩基首桩和桩基子分部、地基基础分部和竣工验收,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等。

第六条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分别负责对县本级政府投资的房建、市政、交通、水利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履行标后履职情况开展行业监管,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

(一)对建设单位行业监管

1.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合同文本是否采用现行、有效的国家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是否与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相一致;

2.有无组建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有无专人负责项目管理,履行现场管理职责是否到位;

3.执行人脸识别考勤制度是否到位,发现施工单位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未到岗或履职不到位,是否及时采取措施(每星期抽查二次);

4.有无插手施工单位正常经营管理,是否存在推销材料、指定分包等行为;

5.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或支付路径支付工程款;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或骗取建设资金;

6.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的,是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7.对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落实项目进度要求、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监管职责是否到位;

8.是否将发现的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发生转包(转让)、挂靠、违法分包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等行为,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和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9.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对施工单位行业监管

1.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是否履职到位;

2.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责任制(含扬尘治理)是否落实到位;

3.施工进度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工期要求;

4.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

5.是否配合检查,及时提供相关现场管理资料;

6.是否存在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行为;

7.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对监理单位行业监管

1.是否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文件、施工承包合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和造价控制要求开展监理工作;

2.主要管理人员是否履职到位;

3.是否存在挂靠、转让工程监理业务行为;

4.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

5.是否配合检查,及时提供相关现场管理资料;

6.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设计单位行业监管

1.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

2.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设计业务行为;

3.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五)对勘察单位行业监管

1.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

2.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勘察业务行为;

3.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县发改委负责指导和协调标后监管工作。不定期联同纪委监委、财政、审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行政审批、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开展县本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标后监管检查,原则上半年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八条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分别负责对房建市政、交通、水利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未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的情形进行责任追究,视情况进行通报、约谈、调查、处理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单位和个人相应处罚,并及时将处罚信息推送至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对建设单位和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的,按管辖权限移交纪委监察机关处理;对企业和个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未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合同文本未采用现行、有效的国家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与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不一致的;

2.未组建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无专人负责项目管理,履行现场管理职责不到位的;

3.执行人脸识别考勤制度不到位的,发现施工单位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未到岗或履职不到位,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4.插手施工单位正常经营管理,存在推销材料、指定分包等行为的;

5.未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或支付路径支付工程款,存在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或骗取建设资金的;

6.未履行相关审批程序进行工程变更的;

7.对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落实进度要求、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导致发生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

8.对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发生转包(转让)、挂靠、违法分包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等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不向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的和未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的;

9.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履职不到位的;

2.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责任制(含扬尘治理)落实不到位的;

3.施工进度达不到合同约定工期要求的;

4.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

5.不配合检查,不及时提供相关现场管理资料的;

6.存在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行为的;

7.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文件、施工承包合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和造价控制要求开展监理工作的;

2.主要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的;

3.存在挂靠、转让工程监理业务行为的;

4.因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

5.不配合检查,不及时提供相关现场管理资料的;

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因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

2.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设计业务行;

3.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五)勘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因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

2.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勘察业务行为的;

3.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行业监管的;

2.未依法依规查处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履职过程中推诿扯皮、办事效率低下,影响项目建设的;

4.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5.插手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正常经营管理,推销材料、指定分包行为的;

6.违反规定插手干预项目建设行为的;

7.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县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加强对参与项目的建设单位和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标后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履职不力、失职失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问责,对领导干部违规插手项目建设的,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项目按原有规定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发改委负责解释。关于印发宁都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标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返回主页>>

主办:宁都县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承办:宁都县大数据中心

网站运维联系电话:0797-6819533

赣公网安备36073002000001   赣ICP备11001620号   网站标识码:360730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