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公布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除涉密事项外,行政权责清单须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行政权责清单的编制与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实施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各级审改办和实施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机制,通过江西“12345”统一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等方式,收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
第十五条 各级审改办应会同机构编制管理、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实施部门每年12月20日前向本级审改办提供行政权责清单运行情况,设区市、县(市、区)审改办每年12月31日前向上一级审改办报送行政权责清单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实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对本单位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管,对下级部门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期对行政权责事项实施工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需要调整行政权责事项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各级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审改办提出建议或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本级审改办对该实施部门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纪委监委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一)编制行政权责清单存在隐瞒或遗漏行政权力事项和责任事项的;
(二)行政权力事项和责任事项的设定依据已经发生变化,未及时主动调整,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或者由审改办审查提出的;
(三)违反规定扩大、缩小、放弃行使行政权力,变相实施已取消、下放或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权力的;
(四)违法设定、擅自增加行政权力事项前置条件的;
(五)违法进行行政委托、行政授权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应予以处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