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权责清单编制与调整
第七条 省级实施部门牵头负责组织梳理本系统省、市、县三级行政权力事项,形成纵向统一的本系统行政权力清单;负责在规定的设定依据、行使层级范围内对事项进一步开展颗粒度细化梳理工作,形成主项、子项“最优颗粒度”清单,报省政务服务办(省审改办)备案,并指导各市、县(区)实施部门认领。
第八条 行政权力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省统一行政权力清单中相应事项应当进行调整:
(一)因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颁布、修订、废止,需要取消、新增、下放或变更行政权力事项的;
(二)国务院决定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需要对应取消、承接行政权力事项的;
(三)省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行政权力事项取消、新增、下放或变更的;
(四)设区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行政权力事项取消、新增、下放或变更的;
(五)因机构、职能变动,实施部门需要划转行政权力事项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取消、新增、下放或变更行政权力事项的情形。
第九条 出现第八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需对全省统一行政权力清单进行调整的,省级实施部门向省政务服务办(省审改办)提出调整申请,说明调整理由并附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行政权力事项调整涉及其他单位的,须征求所涉及单位的意见。省政务服务办(省审改办)审核并经省委编办进行权责事项与部门职能匹配审查、省司法厅进行合法性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相应调整全省统一行政权力清单。
第十条 出现第八条第(四)项情形,仅需调整部分设区市或县(市、区)行政权力清单的,由设区市实施部门向本级审改办提出调整申请,说明调整理由并附相关依据,经设区市审改办参照第九条程序审核,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调整,并报省级实施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出现第八条第(五)项情形,仅需调整部分设区市或县(市、区)行政权力清单的,由实施部门向本级审改办提出调整申请,说明调整理由并附相关依据,经本级审改办参照第九条程序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调整,并逐级报省级实施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出现第八条第(六)项情形,由省级实施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或实施部门逐级向省级实施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省级实施部门审核后向省政务服务办(省审改办)提出调整申请,说明调整理由并附相关依据,省政务服务办(省审改办)按照第九条程序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调整。
第十三条 责任清单应与权力清单同步实施动态调整。行政权力事项对应责任事项的履职方式、追责情形、设定依据等要素发生变化的,由省级实施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向省政务服务办(省审改办)提出调整申请,省政务服务办(省审改办)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