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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行政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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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行政权责清单管理,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推动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国家关于推进和完善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含部门管理机构)、加挂政府机构牌子并履行相关行政职能的党委工作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实施部门)权责清单的编制、调整、公布、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行政备案事项清单、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权责清单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省级统筹、分级负责、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确保权责事项规范准确。

第四条省政务服务办(省审改办)牵头负责全省统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一调整,建立权责清单网上管理系统。各市、县(区)审改办牵头组织本级权责清单的认领、管理、调整等工作。

各级实施部门负责本单位权责清单的认领、调整、实施等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实施部门权责事项与部门职能匹配审查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级行政权责清单事项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各地行政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实施部门进驻的行政权力事项办理进行日常管理、监督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