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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宁环行罚〔20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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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鑫呈矿业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750710****

组织机构代码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0MA7MYW****

址:宁都县工业园长胜路

法定代表陈*生

我局于20226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和现场勘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未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向宁都县城乡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排放生产废水,导致其无法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2022年6月9日柯涛签字确认《赣州市宁都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6月9日何江龙、陈峰签字确认的《赣州市宁都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6月10日陈队生签字确认的《赣州市宁都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赣州市宁都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2年6月10日宁都县城乡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关于第二污水处理厂进水PH值及氨氮超标致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停止运行的影响报告》、(2022)第0836号赣州鑫呈矿业科技有限公司(执法)-检测报告、2022年6月13日宋荣生签字确认的《赣州市宁都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赣州市宁都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6月13日陈队生确认的《赣州市宁都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宁都县城乡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纳管标准等证据为凭。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我局于20227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宁环罚告字〔2022〕5号)告知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结合《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八十三条:造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无法正常运行等严重后果的,处80万-100万罚款。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拾万元整。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编码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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