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都县和诚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770520****
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0MA392C****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梅江镇刘坑村茶园组1号
法定代表人(当事人):谢*荣
我局于2022年2月20日对你(公司)宁都县和诚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对你(公司)养猪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经营的养殖场产生的污水经过沉淀池,氧化塘和干湿分离机,但氧化塘建设不规范,导致部分养殖废水渗漏。
以上事实有谢*荣的签名确认2022年2月20日《赣州市宁都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赣州市宁都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我局于2022年3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赣州市宁都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环罚告[2022]1号),告知谢军荣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及《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细化为:1、常年存栏量为500—1500头猪、3—9万羽的鸡(鸭)和100—300头牛的畜禽养殖场,处以3—6万元罚款;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三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方式:
1、直缴:我局财务人员在江西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中录入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缴款金额并生成缴款码;
2、企业凭缴款码到银行柜面缴款,柜面缴款方式可为卡折、现金、转账支票等,该业务可以在全行各网点办理;
3、银行POS缴款,在各家银行POS机首页选择非税缴费后,公司缴款码,并核对缴费信息,点击确认。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宁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宁都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