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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宁环行罚[20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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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县湛田乡顺泰生猪养殖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760203****

组织机构代码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0MA390T****

址:赣州市宁都县湛田乡坳下村坳下组

法定代表邱*荣

我局于20223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和现场勘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没有建设沉淀池,目前存栏生猪约1400多头,存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液没有经过有效收集处理,溢流到周边山间水沟,影响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有邱*荣2022329的签名确认《赣州市宁都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赣州市宁都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2、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我局于202241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宁环罚告字[2022]1号)告知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三、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细化为:常年存栏量为500-1500头猪、3-9万羽的鸡(鸭)和100-300头牛的畜禽养殖场,处以3万-6万元罚款。

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编码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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