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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宁环行罚字[20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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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县磊金石粉回收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031984061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0591821****

违法项目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小布镇横照村蒲田组山场

法定代表人(当事人):李*联系电话:158797****

我局于2022621日对宁都县磊金石粉回收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和现场勘察,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现场检查,宁都县磊金石粉回收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位于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小布镇横照村蒲田组山场,该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0591821****),取得了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宁环建字[2012]53号),检查时该公司设备故障,处于停产状态。宁都县磊金石粉回收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今年生产期间存在未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该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2022622日,你宁都县磊金石粉回收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刘*新签字确认的《赣州市宁都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6月22日《赣州市宁都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21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后果,如实进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说明原因。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下的污染物排放计入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37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四)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

量。

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十五、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伍仟至壹万)。

我局决定对你(宁都县磊金石粉回收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伍仟元罚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码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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