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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宁环行罚〔2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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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县固村镇兴旺生猪养殖场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680902****

社会信用代码:92360730L73802****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固村镇下河村山梨小组

法定代表人(当事人):杨*发

我局于2022513日对你(单位)宁都县固村镇兴旺生猪养殖场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5月13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固村镇下河村委工作人员到你经营的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养殖场自行建设的沉淀池9座未投入使用,废水收集池内养殖废水未做到有效处理,导致液位过高,溢流至沟渠。

以上事实有杨*发的签名确认2022520日《赣州市宁都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513日《赣州市宁都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之规定。

我局于2022615日向你养猪场送达了《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环罚告字〔2022〕2号),告知杨林发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赣环法字〔2017〕15号)对《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细化为:3、常年存栏量为1500头以上猪、9万羽以上的鸡(鸭)和300头以上牛的畜禽养殖场,处以6万—10万元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处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6元〔大写陆万元整〕。

你养殖场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编码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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