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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政策及申请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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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临时救助情形

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由政府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临时救助分为急难型救助、支出型救助、特别救助三种类型

一)急难型救助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急难型临时救助

1.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交通事故、重大意外伤害以及突发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性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2.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性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3.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或慈善救助的过程中,基本生活存在重大困难,难以为继的;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支出型救助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支出型临时救助

1.因在境内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下)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经教育部门救助后仍需负担的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保育教育费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2.因在医疗机构治疗疾病、住院照料产生的必需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保障措施后,负担仍然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3.因在就业过程中,必须支出的就业成本突然增加,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支出型临时救助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原则上不超过上一年度当地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特别救助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特别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其他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其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社会帮扶后,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

3.低保边缘家庭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对象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社会帮扶后,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的;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大刚性支出是指用于维持基本生活、因病、因残、因学、必要就业成本等支出的总和。

二、申请受理

1.申请方式。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可以向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也可以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申请。

受申请人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代理单位应当开具加盖单位公章的佐证材料,代理人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申请材料。申请临时救助所需材料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执行

3.乡镇受理。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机构应当对临时救助申请相关材料当场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的材料。对不属于本级经办服务机构职责的,做好政策解释并及时转办。

对情况特别紧急,需要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出申,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小金额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相关证明材料。有条件的地方,可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实施。

三、审核审批

1.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申请人信息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乡镇、管委会3000元以下的救助可不通过信息化核对)。对不提供相关信息的,视为无效申请。乡镇、管委会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实际生活情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

2.乡镇审核及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通过调查后,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或者当地网络平台进行申请人情况公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县级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救助金额较小的(3000元以下),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管委会进行审批,直接给予临时救助。

四、救助标准

1.急难型救助标准。每次应当不低于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但是小金额先行救助标准每次不超过500元,同一对象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

2.支出型救助标准。每次应当高于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3.特别救助标准。每次应当高于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8倍。

※具体操作依据按照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民20221号)文件执行。

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政策

一、认定条件

一)低保边缘家庭,是指本县户籍、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救助范围,符合下列规定的家庭。

1.在本县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

2.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3.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现金、存款、债券、房产、车辆、生产资料等家庭财产符合本县低保边缘家庭申请专项救助财产标准规定的。

二)支出型困难家庭,是指本县户籍、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或者低保边缘家庭范围,符合下列规定的家庭。

1.申请人家庭可支配收入扣减医疗、教育、住房、残疾人康复治疗以及必要的辅助器械配备、失能半失能护理费用和必要就业成本后,人均月收入在本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上,低于本县上年度全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核算日以困难家庭申请之日前12个月为基准。

2.家庭财产符合本县支出型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财产标准规定。

二、申请受理

1.申请方式。申请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可以通过向户籍所在地村(居)、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或者通过“赣服通”线上提出申请。本人或家庭成员行动不便、读写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2.申请材料。申请所需材料和流程参照《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执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材料。

3.乡镇受理审查及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负责审查申请人或者代理人提交的材料、信息,并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告知书。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审查。乡镇、管委会在受理申请后,应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或者当地网络平台进行申请人情况公示。

三、审核确认

1.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申请人信息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拒不配合经济状况核查或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的,视为无效申请。乡镇、管委会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调查人员按程序开展实地调查,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人员结构、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2.乡镇审核确认报县民政局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当在受理公示、实地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束后,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提出初审意见后作出确认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同意纳入低保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不予同意,并在作出确认决定后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同意告知书和说明理由时将审核确认结果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具体操作依据宁都县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都县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宁救助办字〔20221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