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优惠政策
一、土地供应政策。
各地要制淀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土地政策,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确保养老设施建设用地需求。新建500张以上床位的养老服务设施项目,按规定程序优先列入省重大项目调度会,优先安排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各地可采取划拨、出让等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限供应。
二、税费优惠政策。
全面落实国家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规定的,依规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最低限减半收取有关经营性服务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最低限收取有关经营性服务收费。养老机构使用水、电气有线电视、固定电话、互联网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有初装费的减半收取。
三、贷款融资政策。
将国家有关促进服务业发展的佥融政策落实到养老服务业。鼓励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信贷投入。各级政府出资建立的担保机构和担保中心要优先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商业性担保机构为养老服务机构融资担保,享受省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政策。
四、民办养老机构和城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奖补政策。
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逐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的类别和数量。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的设施建设给予一次性奖补。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建或贴买用房兴办30张床位以上且运营满1年的,按核定床位每张补2000元,最高补助100万元;对租赁用房旦租用期5年以上,达到前述条件的,按核定床位数每张补 1000元,最高补助50万元。对按规划和标准新建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每个补10年20万元。各地要建立民办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运营奖补制度。
五、“医养融合”政策。
医院建设运营养老护理院享受养老机构建设运营的全部政策,从省基建投资中安排资金予以支持。对在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和医疗保险协议管理规定,严格做到合理查检、合理用药和合理治疗。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医保参保、报销制度,积极为异地养老的老年人办理医疗保险异地安置手续,创造条件通过全省异地就医平台实现刷卡即时结算。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民办养老机构的“五保”老人和“三无”老人开展巡诊,巡诊的医疗费、劳务费、交通费等费用由当地政府给予补贴。
六、就业用工政策。
对与本省养老机构(包括居家养老服咨组织及养老服务专业公司)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从事养老护理工作、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群体,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加强养老服务人员培训,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享受有关培训补贴政策。凡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人员,按规定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实行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补贴制度,建立支持大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支持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到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公益性岗位开展工作的制度。
七、老年人福利政策。
加大社会救助力度,提高政府供养水平,建立城镇“三无”、农村“五保”、城乡低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供养(抚恤)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提高老年福利水平,全省普遍建立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夫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接受机构养老服务或居家养老服务给予补贴。完善养老制度,提高自身供养能力。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根据国家统一政策研究制定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转移衔接实施办法。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试点。
八、风险防范政策。
坚持政府支持、机构投保、保险公司运作的原则,鼓励支持养老机构投保综合责任保险,保险机构承保综合责任保险,通过全省统保、行业互保的办法,降低养老机构运营风险。在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立律师指导机制,依去防范和处理权益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