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内容:临时占用、开挖城市道路许可
二、办事流程:符合许可条件,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受理(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现场勘查→审核→领取结果。
三、实施条件
1.申请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条件:
(1)基建施工占用城市道路
①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总平面布置图;
②占用人行道的,应保证人行道通行能力,占用后人行道要留有2米以上宽度,不得影响市容和交通。
(2)店面装修占用城市道路
①装修效果图;
②占用人行道的,应保证人行道通行能力,占用后人行道要留有2米以上宽度,不得影响市容和交通。
(3)公用事业服务占用城市道路
①应持有县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或确认从事公用事业服务活动的有效证明文件(批文或纪要);
②占用人行道的,应保证人行道通行能力,占用后人行道要留有2米以上宽度,不得影响市容和交通。
③占用城市道路举行庆典活动的,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造成公共安全隐患。
(4)经营性占用城市道路
①符合城市规划;
②占用人行道的,应保证人行道通行能力,占用后人行道要留有2米以上宽度,不得影响市容和交通。
2.申请开挖城市道路许可条件:
①因工程建设需要开挖城市道路的(含开通道口),应持有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
②提前制订开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及施工方案已明确;
③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④地下管线施工穿越主、次干道的,应采用顶管法施工;
⑤申请改建人行道的,改建标准应高于现有人行道,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⑥申请在城市道路上进行地质钻探的,应提供由业主签发的委托进行地质钻探的合同(协议);
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办理审批手续收费标准、依据
1.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收费标准
依据省建设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赣城城字[1994]4
号,赣价费字[1994]10 号文件。
单位:元/日 平方米
城市 类别 |
区域 |
道路等级 |
|||
主、次干道 |
支、区干道 |
||||
经营 |
基建或其他 |
经营 |
基建或其他 |
||
宁都县 |
县中心 区内 |
0.2-0.7 |
0.08-0.3 |
0.1-0.6 |
0.06-0.2 |
县中心 区外 |
0.1-0.4 |
0.06-0.2 |
0.03-0.4 |
0.04-0.1 |
2.挖掘、修复城市道路审批收费标准
依据省建设厅赣建城〔2001〕28号,省发展计划委、财政厅赣计收费字〔2003〕818 号文件,赣建城[2006]41号文件。
项目 |
单位 |
费用标准 |
备注 |
沥青路面 |
平方米 |
328元 |
|
水泥砼路面 |
平方米 |
272元 |
|
彩色人行道板 |
平方米 |
168元 |
|
广场砖人行道板 |
平方米 |
344元 |
|
普通人行道板 |
平方米 |
86.40元 |
|
水泥砂浆抹面人行道 |
平方米 |
51.20元 |
|
土质人行道 |
平方米 |
36元 |
|
路沿石 |
米 |
76.80元 |
|
¢500以下下水道 |
米 |
921.60元 |
|
¢600800下水道 |
米 |
1164.80元 |
|
项目 |
单位 |
费用标准 |
备注 |
¢10001500下水道 |
米 |
6508.80元 |
|
单位排水管理涵接入城市排水管网 |
处 |
6400元 |
¢500以下(含¢500) |
处 |
12000元 |
¢600-¢800 |
|
处 |
24000元 |
¢1000 |
|
处 |
40000元 |
¢1200-1500 |
|
方(圆)形检查井 |
座 |
3399.20元 |
|
雨水井 |
座 |
687.20元 |
|
不锈钢扶手栏杆(柱) |
米 |
436元 |
|
砼扶手栏杆(柱) |
米 |
204.80元 |
|
钢管扶手栏杆(柱) |
米 |
256.80元 |
|
汉白玉等石材护栏 |
米 |
2656元 |
|
管线过桥(含人行地道、天桥等) |
米·天 |
0.8元 |
超过10年以10年计 |
在人行天桥搭钢结构便桥 |
平方米 |
1600元 |
|
在人行天桥上搭木结构便桥 |
平方米 |
240元 |
|
改造人行道 |
平方米 |
64元 |
|
石材路面 |
平方米 |
615.20元 |
石材包括麻石、花岗岩等 |
余土堆放 |
米·天 |
8元 |
|
超重车、履带车过桥或进入市区道路维护费 |
米·次 |
6吨以上:0.16元;60吨以下:0.8元 |
|
五、申报材料
1.申请占用城市道路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书面申请报告;
②填写《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表》;
③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须提交项目计划批准文件和规划红线图(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占用人行道进行门店装修的,需提交占用人行道平面图(原件1份),并出示装修门店房产产权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进行核对;因重大庆典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的,提交县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确认举行该活动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同时提交申请报告和场地位置图(原件各1份),提交现场实景照片和设置效果图(原件各2份);
④法人证、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⑤费用减免相关文件或规定。
2.申请挖掘城市道路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书面申请报告;
②填写《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原件1份);
③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设计图纸(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④施工图及施工方案(原件1份);
⑤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进行挖掘的,提供县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⑥申请改建人行道的,提交改建设计方案(原件1份);
⑦进行地质钻探的,提供由业主签发的委托进行地质钻探的合同(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⑧法人证、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⑨费用减免相关文件或规定。
六、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98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01号令);《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建设部[1993]410号文);《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七、办理期限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八、服务窗口
名称:宁都县行政审批局3号综合窗口
地址:江西省宁都县政务服务中心3楼
九、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97-6820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