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4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23〕1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修订了《江西省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办法》(赣财综〔2024〕23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过程
2018年7月,财政部制定了《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18〕40号)。2023年11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江西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江西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交易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23〕15号),进一步规范开展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交易。为贯彻落实有关要求,加强补充耕地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结合我省实际,经过广泛征求意见,不断优化完善我省实施办法内容,研究修订了两个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两个办法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4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23〕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
三、主要内容
《江西省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共8条,《江西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共9条,主要对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资金用途等方面作出调整。
一是明确收支分类科目。市县应缴纳和获得指标交易资金列示科目按规定调整,收入和支出分别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2103土地指标调剂转移性收入”和“2302103土地指标调剂转移性支出”。
二是调整资金用途。按照赣府厅发〔2023〕15号文规定,分别对补充耕地资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资金用途进行调整。
三是明确交易方式。补充耕地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采取公开竞价方式,分别在江西省补充耕地指标网和江西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网交易平台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