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都县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宁都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各乡镇、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序有效开展。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纳入绩效考评,考核对象为制定或获取政府信息的各有关单位。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以下内容:
(一)公开内容: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准确、全面、真实地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三)公开程序:对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及要求进行公开。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合格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一)单位领导责任明确,具体工作有人负责;
(二)公开内容程序符合规定,公开形式实用有效;
(三)各项工作部署落实到位,社会评价基本满意。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
第七条本制度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