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竹坑水库等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破坏物理隔离等水源地保护基础设施,阻碍生态环境部门、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监督举报电话:环保热线6813227;水利热线 6816831;农业热线6832416。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