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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县应急管理局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和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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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县应急管理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和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设定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从轻处罚法律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生  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一年内未发现该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在限期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当事 育;

2.责令限期改正(下达有关法律文书),及时复查;

3.理;

4.在处罚档次内,按照前20%予以行政处罚。

2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一年内未发现该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在限期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当事 育;

2.责令限期改正(下达有关法律文书),及时复查;

3.理;

4.在处罚档次内,按 照前20%予以行政处罚。


3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生  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一年内未发现该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在限期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当事 育;

2.责令限期改正(下达有关法律文书),及时复查;

3.理;

4.在处罚档次内,按 照前20%予以行政处罚。

4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一年内未发现该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在限期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当事 育;

2.责令限期改正(下达有关法律文书),及时复查;

3.理;

4.在处罚档次内,按 照前20%予以行政处罚。

5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一年内未发现该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在限期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当事 育;

2.责令限期改正(下达有关法律文书),及时复查;

3.理;

4.在处罚档次内,按照前20%予以行政处罚。


6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 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 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一年内未发现该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在限期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当事 育;

2.责令限期改正(下达有关法律文书),及时复查;

3.理;

4.在处罚档次内,按照前20%予以行政处罚。

7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 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 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一年内未发现该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在限期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当事 育;

2.责令限期改正(下达有关法律文书),及时复查;

3.理;

4.在处罚档次内,按照前20%予以行政处罚。

8

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一年内未发现该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在限期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当事 育;

2.责令限期改正(下达有关法律文书),及时复查;

3.理;

4.在处罚档次内,按照前20%予以行政处罚。


9

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 定期检测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一年内未发现该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在限期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当事 育;

2.责令限期改正(下达有关法律文书),及时复查;

3.理;

4.在处罚档次内,按照前20%予以行政处罚。

10

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一年内未发现该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在限期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当事 育;

2.责令限期改正(下达有关法律文书),及时复查;

3.理;

4.在处罚档次内,按照前20%予以行政处罚。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设定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减轻处罚法律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五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两年内未发现该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后果,且在限期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当事人育;

2.责令限期改正(下达有关法律文书),及时复查;

3.理;

4.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包括应当并处时不并处、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等情形。

2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员订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4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

设定法律依据

适用条件

不予行政强制法律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 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生产经营单位主动停止使用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违法行为轻微,主动销毁处置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主动关闭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

1.《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

1.予教育,采取辅导、约谈等方式予以指导;

2.正(下达有关法律文书);

3.督管理。

2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设备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设备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风险。


3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 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 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 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主动销毁处置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主动关闭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

4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查封、扣押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主动销毁处置违法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相关违法物品;主动关闭违法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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