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都县应急管理局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和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设定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 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生 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
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 责任事故,且一年内未发 现该违法行为,主动消除 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在 限期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 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 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1. 对 当事 人 给 予 教 育; 2.责令限期改正(下 达有关法律文书),并 及时复查; 3. 加 强 日 常 监 督 管 理; 4.在处罚档次内,按 照前 20%予以行政处 罚。 |
|
2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如 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生 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 责任事故,且一年内未发 现该违法行为,主动消除 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在 限期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 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 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1. 对 当事 人 给 予 教 育; 2.责令限期改正(下 达有关法律文书),并 及时复查; 3. 加 强 日 常 监 督 管 理; 4.在处罚档次内,按 照前 20%予以行政处 罚。 |
|
3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 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 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生 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 责任事故,且一年内未发 现该违法行为,主动消除 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在 限期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 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 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1. 对 当事 人 给 予 教 育; 2.责令限期改正(下 达有关法律文书),并 及时复查; 3. 加 强 日 常 监 督 管 理; 4.在处罚档次内,按 照前 20%予以行政处 罚。 |
|
4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 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 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 控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 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
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 责任事故,且一年内未发 现该违法行为,主动消除 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在 限期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 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 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1. 对 当事 人 给 予 教 育; 2.责令限期改正(下 达有关法律文书),并 及时复查; 3. 加 强 日 常 监 督 管 理; 4.在处罚档次内,按 照前 20%予以行政处 罚。 |
|
5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 承包单位、承租单位 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 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 包合同、租赁合同中 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或者未对 承包单位、承租单位 的安全生产统一协 调、管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 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 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 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 |
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 责任事故,且一年内未发 现该违法行为,主动消除 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在 限期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 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 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1. 对 当事 人 给 予 教 育; 2.责令限期改正(下 达有关法律文书),并 及时复查; 3. 加 强 日 常 监 督 管 理; 4.在处罚档次内,按 照前 20%予以行政处 罚。 |
|
6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 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 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 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 活动,未签订安全生 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 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 协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两个以 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 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 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
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 责任事故,且一年内未发 现该违法行为,主动消除 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在 限期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 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 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1. 对 当事 人 给 予 教 育; 2.责令限期改正(下 达有关法律文书),并 及时复查; 3. 加 强 日 常 监 督 管 理; 4.在处罚档次内,按 照前 20%予以行政处 罚。 |
|
7 |
对生产、经营、储存、 使用危险物品的车 间、商店、仓库与员 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 内,或者与员工宿舍 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 求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 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 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
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 责任事故,且一年内未发 现该违法行为,主动消除 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在 限期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 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 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1. 对 当事 人 给 予 教 育; 2.责令限期改正(下 达有关法律文书),并 及时复查; 3. 加 强 日 常 监 督 管 理; 4.在处罚档次内,按 照前 20%予以行政处 罚。 |
|
8 |
对生产、经营、运输、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 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 品,未建立专门安全 管理制度、未采取可 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 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 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 责任事故,且一年内未发 现该违法行为,主动消除 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在 限期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 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 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1. 对 当事 人 给 予 教 育; 2.责令限期改正(下 达有关法律文书),并 及时复查; 3. 加 强 日 常 监 督 管 理; 4.在处罚档次内,按 照前 20%予以行政处 罚。 |
|
9 |
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 经常性维护、保养和 定期检测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 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 定期检测的; |
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 责任事故,且一年内未发 现该违法行为,主动消除 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在 限期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 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 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1. 对 当事 人 给 予 教 育; 2.责令限期改正(下 达有关法律文书),并 及时复查; 3. 加 强 日 常 监 督 管 理; 4.在处罚档次内,按 照前 20%予以行政处 罚。 |
|
10 |
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 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生 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 责任事故,且一年内未发 现该违法行为,主动消除 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在 限期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 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 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1. 对 当事 人 给 予 教 育; 2.责令限期改正(下 达有关法律文书),并 及时复查; 3. 加 强 日 常 监 督 管 理; 4.在处罚档次内,按 照前 20%予以行政处 罚。 |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设定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减轻处罚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
1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 照规定开展应急预 案评估的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 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
五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 责任事故,且两年内未发 现该违法行为,主动减轻 违法行为后果,且在限期 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 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 害后果的; |
1. 对 当事人 给 予 教 育; 2.责令限期改正(下 达有关法律文书),并 及时复查; 3. 加 强 日 常 监 督 管 理; 4.适用法定行政处罚 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 种类或者处罚幅度, 包括应当并处时不并 处、在法定最低罚款 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 额等情形。 |
|
2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 从 业 人 员订 立 协 议,免除或者减轻 其对从业人员因生 产安全事故伤亡依 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 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 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 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3 |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 全培训期间未支付 工资并承担安全培 训费用的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生 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 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 款:(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 安全培训费用的。 |
|||
|
4 |
安全设备的安装、 使用、检测、改造 和报废不符合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 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 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
序号 |
行政强制事项 |
设定法律依据 |
适用条件 |
不予行政强制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
1 |
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 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 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 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 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 一款第四项: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 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 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 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 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 明显社会危害。生产经营单位主动 停止使用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 备、器材;违法行为轻微,主动销 毁处置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 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主动关闭违 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 品的作业场所。 |
1.《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 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 施。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 五十九条第一款: 行政执法 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 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 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 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 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 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 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 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 |
1. 对 当 事 人 给 予教育,采取辅 导、约谈等方式 予以指导; 2. 责 令 立 即 改 正(下达有关法 律文书); 3. 加 强 日 常 监 督管理。 |
|
2 |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 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 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相关设施或设备决定,有发 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 险的,采取停止供电、停止 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 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第一 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 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 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 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 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 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 明显社会危害。生产经营单位依法 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 用相关设施或设备决定,采取相应 措施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消除生产 安全事故风险。 |
|
3 |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 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 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 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 输危险化学品的原 材料、 设备、运输工具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 四项:(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 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 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 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 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 明显社会危害。主动销毁处置违法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 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 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 备、运输工具;主动关闭违法生产、 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 所。 |
|
|
|
4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查 封、扣押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 款: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 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 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 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 关场所。 |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 明显社会危害。主动销毁处置违法 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 品及相关违法物品;主动关闭违法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的有关场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