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建筑业的转型升级,工程质量管理的制度环境不断发生变化,出现了建设单位责权不匹配、新的责任单位界定不清楚、监督力量配备缺口较大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约束力不足等新情况、新问题,为加强我县城区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规范质量监督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了《宁都县城区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赣州市中心城区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宁都县城区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分总则、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与监督、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工程质量保修与投诉处理、罚则和附则七个章节,共五十五条条文。对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各环节提出了具体要求,进一步规范了市政工程监督管理的程序,明确了各方责任与义务。
(一)明确职责分工,规范监督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赣州市中心城区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宁都县城区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完善了质量监督登记制度、明确了质量监督手续办理程序,并对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开展写明了有关权限、重点工作和具体要求,规范了市政工程监督程序。
(二)明确参建各方责任义务,提出具体要求
根据建筑施工领域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政工程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质量管控薄弱点,明确了参建各方从项目前期、实施过程和建成后三个阶段的有关质量管理方面的责任与义务,强调“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压实各参建单位责任,并对质量管理方面的工作作出了具体要求。
(三)明确了市政工程竣工验收、竣工备案和保修有关事项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了市政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监督管理的具体要求,重点强调了“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市政工程项目不得转入固定资产,建设单位不得移交,项目不得评先评优”。对市政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情形提出了解决办法。
四、工作目标
1.加强市政设施的管理,确保市政设施的运行安全与功能,建立完善市政设施常态化、精细化管理体系,规范移接交管理,加强市政设施巡查常态化管理,加强开挖修复管理,加强工程联合验收和排水许可管理,加强对涉及外单位市政设施的监管,加强市政设施量、维修养护管理工作。
2.强化市政设施的维修养护,提升市政设施完好率,加强部门预算与业务经费支出管理,加强维修养护计划安排,加强对维修养护安全文明施工与质量管理,加强道路设施维修养护,加强交通设施的维护,路灯设施维修和亮化设施的监管,加强桥梁(含高架桥、浮桥)维修养护等。
3.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养护督查考核,提高市政设施维修养护水平,完善市政设施管理养护考核办法,加强对市政设施管理养护的督查考核,从及时性、突发性、标准方面提高维护效率和设施完好率。
解读单位:县城管局
联系电话:0797-6827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