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都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补偿标准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文件精神,需对《宁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都县城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宁府发〔2011〕16号)文件制定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调整完善。为保证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现势性和适用性,及时开展了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调整工作。
(二)法规政策依据和调查资料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8月26日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 年修订版);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年修订版);
6.《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 年修订版);
7.《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
8.《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
9.《宁都县规划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宁府发〔2011〕16号);
10.关于印发《宁都县2023年城北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宁府办字〔2023〕88号);
11.关于印发《宁都县2023年城南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宁府办字〔2023〕87号)。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分为三部分:
(一)补偿对象及范围。补偿对象包括宁都县县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及国有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具体包括:地上附着物、地上定着物补偿,青苗补偿,并明确了对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各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予补偿。
(二)单位职责。明确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自然资源局、县民政局工作职责。
(三)新老政策标准的衔接过渡。对新标准实施前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已制定但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新的标准执行。
三、适用标准
(一)适用范围
该标准适用于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青苗进行搬迁补偿标准的确定。
(二)特殊情况说明
该标准确定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林木、果树补偿标准仅适用于一般情况,针对具有特殊意义的构筑物、名贵树木等,应单独进行评估并进行补偿。
宁都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