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县自然资源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宁都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实施方案》有关情况,并解答记者提问。
发布会上,县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小龙介绍了《宁都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实施方案》制定情况,重点介绍了《方案》的制定背景和依据、主要内容和适用标准。
在答记者问环节,县自然资源局分别就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增幅、今后是否会定期调整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等问题进行了重点介绍。
根据《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县经济发展水平、市场行情变化、物价指数等变化情况,及时的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调整更新,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区域社会经济持续发展。
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调整,进一步完善了宁都县征地补偿机制,提高了征地管理工作透明度、保障了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