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宁都县县城规划区征地安置预留地开发利用实施办法》(宁府字〔2022〕38号)文件精神,结合宁都县县城规划区实际,为适应新的政策规定,合理解决县城规划区(指翠微街道办事处和梅江街道办事处范围内)征地安置预留地历史遗留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需制定《宁都县城区预留地合作开发建设实施细则》。
(二)法规政策依据和调查资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
《宁都县县城规划区征地安置预留地开发利用实施办法》(宁府字〔2022〕38号)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分为六个部分:
(一)合作开发建设的地块。明确提出可合作开发建设的地块范围指:
1.在《宁都县县城规划区征地安置预留地管理办法》(宁府发〔2009〕4号)文件实施以后,及《宁都县县城规划区内征地安置预留地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宁府字〔2020〕27号)文件实施前,已返还但未经规划审批或已经规划审批未开工建设的存量预留地。
2.不选择将存量预留地统一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按政府收储后供地开发进行收益分配的方式处置的存量预留地。
(二)合作开发建设的主体。明确预留地合作开发建设由预留地所在街道办事处统一领导,实行村委会和村小组集体经济合作组织或成立村组集体资产公司整体去开发建设,不允许个人或自然人联合实施开发建设,不允许分割宗地开发建设。
(三)合作开发建设的方式。共有三种方式可供选择:一是由预留地所在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委会、村组集体经济合作组织或成立的村组集体资产公司筹资自建;二是由预留地所在街道办事处组织村组依法公开选择与第三方公司合作开发建设;三是由县政府收储后向市场公开出让开发建设。
(四)合作开发建设的程序。明确了三种合作开发建设的方式的办理程序及相关流程。
(五)合作开发建设的政策。此次实施细则提出了以下几点政策:
1.明确了由县政府收储后公开出让的收益分配政策及相应用途。
2.明确此次合作开发建设的用地、办证及收益分配政策及相关事项。
3.预留地临路一侧道路红线至道路规划中线范围需计入政府抄告单明确的预留地面积,用于道路建设。采取划拨供地的,可不缴纳土地划拨地价款,不办理土地划拨登记不动产权证。采取政府收储后公开出让的,城市道路面积不计入出让面积和收益面积。
4.预留地范围内的土地按程序征收,征地及青苗补偿资金由预留地开发建设主体负责。涉及房屋征收拆迁的,由预留地开发建设主体负责(含征地拆迁相关费用),安置补偿方式和标准不得高于、突破同期县政府征收部门制定的方式和标准。
(六)合作开发建设的监管。明确了不同开发建设方式的监管主体。明确了各单位职责,做到全过程监管和服务。
三、其他注意事项
1.该实施细则适用于县城规划区(指翠微街道办事处和梅江街道办事处范围内)征地安置预留地的历史遗留问题。
2.未尽事宜可由翠微、梅江街道办事处会同县自然资源局研究提出,报县政府审定后予以补充。
3.细则规定内容与《宁都县县城规划区征地安置预留地开发利用实施办法》(宁府字〔2022〕38号)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此次细则规定为准。
解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0797-6832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