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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机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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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宁都县梅江镇中山南路和梅江南路交叉口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0797-6825212

负责人姓名:李敏

第一条根据《中共宁都县委办公室宁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都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办发﹝2019﹞2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宁都县财政局是县政府主管财政工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财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财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订各项有关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研究财税发展战略,拟订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办法,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措施。

(二)承担县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县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全县决算;组织制订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县对乡镇的转移支付制度。

(三)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进行管理;监督管理财政票据;执行彩票监督管理的有关政策,监管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四)组织制订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按规定开展财政国库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制订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五)负责制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订需要全县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六)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县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制订并组织执行企业财务制度,参与制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七)负责办理和监督县本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制订县本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订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算审查、结算管理工作。

(八)编制县本级土地出让收支年度预算,监督管理土地出让收入,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土地收储和土地出让工作。

(九)会间有关部门管理全县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十)参与研究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在宁都贷款项目的有关业务。

(十一)负责管理全县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二)拟订财经监督的制度和办法,研究制订财经监督检查的工作规划与强化财经监督检查的措施;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全县财经监督检查工作,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查处重大违反财经纪律案件。组织预算部门编制部门预算建议计划、预算绩效说明书和对绩效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和预期绩效评估;具体组织本级绩效预算的执行,并对预算的执行进行绩效监督检查和控制;负责审查本级预算部门绩效自评报告,并提出审查意见批复部门。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县财政局内设机构职能:

(一)办公室(人事教育股)。负责局机关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全局有关会议组织、文件起草、文电处理、接待、信访、保密、调研、宣传、办公自动化、文书档案工作;负责财政局机关及财政系统目标管理和考评工作;会同有关股室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和所属有关事业单位各项经费的预决算工作;负责局机关通讯,供电、供水、卫生、绿化、保卫工作;承担局机关国有资产、基建,住房基金及其他有关管理工作。负责财政系统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劳动关系协调等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财政系统职工的教育培训计划,做好财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牵头组织本系统的普法教育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

(二)综合规划股(会计管理股)。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研究提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和改革方案;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土地收支办法;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承担彩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监督非税收入票据的使用;管理住房公积金预算资金,负责住房公积金财政配套资金核算、拨付、清算等工作;负责廉租房租赁补贴资金的管理、发放及监管等工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场、垦区等危旧房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国有公房出售收入资金管理工作。统一津贴、补贴、奖金的发放政策。负责贯彻各项会计法规、准则和制度的落实情况;负责组织管理全县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业务培训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落实工作,加强全县会计人员会计电算化培训工作;负责注册会计师、会计专业资格考试用书的征订及考试报名工作;研究提出会计改革的政策性建议;贯彻实施会计法规、准则和制度。

(三)预算股(条法税政股、政府债务管理股)。执行国家财政预算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全县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制度,负责预算执行工作,汇总、编制年度县本级预算草案;预测财政收支及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汇总全县年度预决算;管理预算内总指标,统一办理预算调整和年终决算的有关结算事宜;编制地方政府债务还本付息计划;汇总,审查、批复县级部门预算;拟订全县财政分配办法;负责县对乡镇财政的转移支付工作;承担县本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管理,统筹管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承担向县人大报告预算、决算执行情况的联络协调工作;指导乡镇预算管理工作;负责编制中期财政预算。负责执行税收政策和财税法规的有关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承办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负责政府性债务管理日常工作;根据政府财力情况提出本级政府性债务年度总体规模的意见建议,对全县债务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动态管理和风险监控,承担本级政府债务监督管理的具体职责;组织实施地方政府债券申报、兑付工作。拟订和执行政府外债管理的规章制度;制订、实施有关利用外债的财务办法及实施细则;管理外国政府和外资银行在本县贷款项目的有关业务、负责全县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转贷、资金发放、还本付息、统计监测、监督检查贷款项目资金的使用及指导,督促项目单位做好项目的评价和总结等工作。

(四)国库股(政府采购办)。组织县本级预算的执行;负责总预算会计工作;编制全县、县本级财政收支旬、月报,反映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县本级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会同有关股室对县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进行检查和监督;组织执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负责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设立审批;负责全县财政资金调度;负责与审计的联络协调工作;组织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负责组织县本级财政决算汇编工作,汇总县级部门决算,编制年度县本级财政决算草案;审核、汇总编制全县财政决算;负责拟订全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实施办法,研究解决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负责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贯彻落实政府采购的有关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订县级政府采购办理程序、制度和实施办法;拟订上报县本级政府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投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根据预算安排,编制县级政府采购的年度计划,负责政府采购统计报表的编制、上报和统计评价分析,并对本级政府采购资金运行和执行情况,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控制。指导全县各部门的采购行为,合理有效地调配财政资金,扩大政府采购范围,科学合理地压缩公用支出,最大限度地节约财政资金。负责政府采购事务的协调管理、检查监督及投诉受理。

(五)行政政法和教科文股。负责管理行政、公检法、武警部队、社会团体等对口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性资金;负责组织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财务管理制度;拟订全县行政和事业单位支出政策,提出优化支出结构和政策建议;建立行政事业单位经费预算执行分析制度,及时、全面掌握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执行情况,为制订相关政策提供依据;审核对口部门及所属单位经费的年度预决算,指导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做好对口部门及所属单位财政性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负责管理教科文体等对口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性资金;对对口部门及所属单位财务运行和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审核对口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做好对口部门及所属单位财政性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六)经济建设股。负责管理发改、工信、商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交通、住建、城管等对口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性资金;对对口部门及所属单位财务运行和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审核对口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做好对口部门及所属单位财政性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负责管理县本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牵头与县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研究制订财政投资的有关政策,参与项目安排;参与投资政策和投资体制改革的研究,参与全县年度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投资计划的编制和中长期投资计划的研究制订;协助部门(单位)建立财政支持的项目库,组织发改等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效益分析,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和顺序。

(七)社会保障股。负责管理人社、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卫健等对口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性资金;会同有关方面管理财政社会保障、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保基金财政监管工作;审核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做好对口部门及所属单位财政性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八)农业股(扶贫股)。负责管理农业、林业、水利等对口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性资金;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财政支农政策;审核上述部门及单位的年度预决算;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做好对口部门及所属单位财政性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财政扶贫政策;开展全县财政涉农扶贫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制订和完善财政涉农扶贫资金统筹整合方案及管理办法等制度文件,做好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的管理工作;做好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做好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工作;配合扶贫办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九)乡财股。指导全县乡镇财政工作,研究拟订乡镇财政管理的有关制度和管理办法;对各乡镇财政所科学化精细化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负责对乡镇财政资金的申拨进行审核和监督管理,并定期做好与国库对账工作;负责全县的财政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工作,参与全县的农村综合改革统筹协调工作。

(十)国有资产管理股。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收取县本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参与制订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措施,拟订全县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并组织实施;牵头制订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备标准;管理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负责县属国有资产产权和股权的监督管理;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及国有资本金管理;监缴国有资产收益;组织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和产权登记;负责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和合规性审核;参与企事业改革工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化管理的有关事项;负责县直单位产权纠纷调处和行政仲裁。拟订和执行公共资源的统计评价政策;负责公共资源的统计分析,建立公共资源数据库,为编制县级预算提供信息数据支持;组织协调公共资源统计信息网络建设工作;拟定和执行清产核资的有关制度、办法,组织实施清产核资工作;参与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清算、设立、撒并等涉及国有资产的相关工作;监管县城投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等国有企业工作;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负责地方性金融机构财务监管工作。

(十一)基本建设股。负责研究拟定并组织执行全县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参与县本级重点投资项目的前期研究。项目评估和投资概算的确定及招标工作;参与县本级重点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参与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监督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负责制订和实施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结)算、决算审查操作规程。

(十二)监督评价股(监审股、绩效管理股)。根据上级有关财经监督政策,制订本县财经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监督检查县直各部门、各单位执行财经纪律的情况;组织实施全县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牵头组织对行政、企(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和案件;提出改进和完善财经监督的意见和建议;指导乡镇的财经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违纪款项的收缴入库和统计报表的汇总分析。拟订本级财政监督内部管理制度和办法,监督财政部门内部执行财税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参与财政预算和绩效管理,监督财政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国库业务;查处财政系统违反财政纪律案件,接受对财政系统的投诉举报;负责局机关及系统的内审工作。组织对预算部门编制部门预算建议计划、预算绩效说明书和绩效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和预期绩效评估;具体组织本级绩效预算的执行,并对预算的执行进行绩效监督检查和控制;负责审查本级预算部门绩效自评报告,并提出审查意见批复部门。

党总支。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县财政局行政编制24名,保留工勤编制4名。科级领导职数另行规定。股级职数12名。

第六条县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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